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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本 章章 内内 容容7.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2 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7.3 FIDIC合同条件简介合同条件简介7.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 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7.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7.1.1.1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2、;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权利是得到工程价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权利是得到完整、符合约定的建筑产品。 7.1.1.2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1)勘察合同 指发包方与勘察方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达成的协议。7.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种
3、类(2)设计合同 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合同即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方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方达成的协议。 施工设计合同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3)施工合同 指承包方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要想繁荣和发达,就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7.1.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 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是一
4、项经济法制工程,它要求对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等方面加以法律调整。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其目的就是为了开展和实现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因此,有关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才具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市场价格 建筑产品价格,是建筑市场中交换商品的价格。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运用合同形式,调整彼此之间的建筑产品合同价格关系。市场交易 建筑市场交易,是指对建筑产品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的交易,最后采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加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依据有关招标投标及合同法规行事,方能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3)加强
5、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 牢固树立合同的法制观念,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坚决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认真履行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 监理工程师通过谨慎而勤奋的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严格管理,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的目标,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率。 (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2)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3)有利于开放国际建筑市场 (4)有利于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7.1.5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建筑工程合同
6、管理的意义7.2 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7.2.1 施工合同概述施工合同概述7.2.1.1 施工合同的含义施工合同的含义7.2.1.2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 施工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 依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标通
7、知书发出的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定标前双方达成的协议等签订施工合同。 (1)按施工的种类进行分类 根据建筑工程种类不同,施工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建筑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施工合同等。(2)按承包单位的数量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承包单位数量的不同,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和分包施工合同。7.2.1.5 施工合同的分类施工合同的分类(3)按合同价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总价合同 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 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
8、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该事先商定。 总价合同的优点是在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较易管理。缺点是由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时间,从而延长了设计周期,拖长招标的准备时间。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计算。 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或未具体地予以规定的情况。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成本加酬金合同 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
9、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建设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这种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关心。 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 该文本是对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的改进,是各类公用建筑
10、、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 7.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介简介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1)协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施工中最重要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 7.2.2.1 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的组成 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 工程承包范围
11、。 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质量标准。 价款(分别用大、小写表示)。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款项。 合同生效。包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
12、,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由11部分47条组成。主要包括: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的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3)专用条款 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也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
13、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 (4)附件 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使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施工合同文本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包括: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2.2.2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14、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7.2.3 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和费用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和费用 的控制管理的控制管理7.2.3.1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 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
15、保管,损坏、丢失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和产品合格证明。 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工程师
16、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这是发包方的权利。 承包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旁站监督、测量监督、试验检验等。(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
17、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符合质量要求的,
18、检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则应承担检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A )编制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 B )整理、汇集各种经济技术资料。 C )拟订验收条件、验收依据和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应将上述内容拟订好后分发给发包方、承包方、设计单位及现场的监理工程师。 a )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验
19、收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b )将竣工验收依据一一列出,以对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c )竣工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评定的技术资料(如果对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还应有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试车运转记录。竣工验收的程序 a )竣工项目的预验收。 b )正式竣工验收。这是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包方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最终整体验收。 (5)工程保修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
20、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其他约定五部分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
21、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缺陷保修的责任承担 a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b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c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d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
22、的责任方承担。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落实进度控制部门的人员、具体的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能分工,承包方也应落实具体的进度控制人员,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即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对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进度控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7.2.3.2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与管理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与管理(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确定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工期是指工程从开工起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 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约定具体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另一
23、种则是不明确规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是明确工期天数,同时规定发包方发布开工令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施工工期要以建设工期定额为依据,这也是签订施工合同工期的重要依据。 所谓建设工期定额,是指在社会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施工装备水平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从正式破土动工,到全部工程建完,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要的额定时间。它是确定建设项目工期的尺度,是工期管理的基础。进度计划的提交与审批 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这是承包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获批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
24、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解除承包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延期开工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施工,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答复承包方。同意或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者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若发包方要求延期开工,发包方须在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并承担承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施工进度的检查与控制 a )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定期地、经常地收集承包方提供
25、的进度报表资料。 b )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主要是对比法,即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比。 暂停施工 a )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通知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按处理意见实施后可提出复工要求,批准后继续施工。如发包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经济支出,并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顺延。 b )由于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主动暂停施工。当发包方严重违约,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方可主动暂
26、停施工,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协商处理办法。 c )特殊情况导致的暂时停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发现古墓、文物、有价值的构筑物等,承包方应停工,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处理方案。审批工程延期 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承包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二是由于承包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可顺延相应工期: a )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b )发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 )一周内非
27、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f )不可抗力; g )合同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设计变更 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进行变更,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对原设计变更时,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变更。 对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必须由原设计或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并由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要求提前建成工程项目,则发包方首先要安排落实相应的建设条件,并协调同步建设项目的进度,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二是承包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过努力加快建设进度,使工
28、期提前,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提前的时间; b )承包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c )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d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e )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建设工程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竣工,如有经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则应按程序办理顺延工期;否则,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竣工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交竣工图。发包方收
29、到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并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约定合同价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价格合同,即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
30、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3.3 施工合同的费用控制与管理施工合同的费用控制与管理 二是可调价格合同,即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三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 对于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的因素和调整的方式。 调整的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
31、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调整的方式应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约定。(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预付备料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预付,承包方可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量
32、计算 计量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经过计量所确定的数量是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凭证。同时,计量也是约束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因为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支付有充分的批准权和否决权。对不合格的工作和工程,可以拒绝计量。此外,通过计量,可以及时掌握承包方工作进展情况和工程的进度,控制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 a)工程计量的程序。承包方按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计量,发包方可自行进行,计量结
33、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的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b)计量注意事项。首先应严格确定计量内容。计量必须依据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发包方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未经批准)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其次应加强隐蔽工程的计量。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隐蔽之前必须先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有时要经过设计、监理与承包方三方或两方认可,并签字作为凭证,作为结算的依据,以控
34、制项目投资。工程款的结算 a)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跨年度结算。 b)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比较短,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比较底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c)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d)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工程款支付的程序,一般首先由承包方提出付款
35、申请,填报有关月报表,说明认为应得的款项,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修正或删除不合理的部分,计算付款净金额,然后将付款证书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给承包方。 发包方在监理工程师签字后14天内不予支付,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付款协议中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3)工程变更的控制工
36、程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许多方面,如承包方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为有效控制投资,不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通常这种变更令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并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工期延长期限。只有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和有生命危险的项目中,监理工程师才可自行签发工程变更令。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变更令的指令组织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如系设计变更或更改作为投标基础的其他合同文件,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合理确定变更价款,控制投资支出。变更如系承包方违约所致,由此引起的费用必须
37、由承包方承担。 合同价款的变更价格,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是否合理,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a)合同中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按具体情况确定变更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则应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监理工程师如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应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的,则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4)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38、施工安全方面的费用 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处理事故。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特殊环境中,如高压线路下、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有害环境中等,施工前承包方应提出安装有关保护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费用 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办理报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如果是他人的专
39、利技术,应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的,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上述约定办理。 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收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分摊或分享。地下障碍物和文物涉及的费用 承包方在施工中遇到古墓、古建筑、化石、文物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保护
40、措施的费用,工期顺延。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通知监理工程师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出正式报告。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灾害的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b)造成的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c)造成承包方的机
41、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方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保险所涉及的费用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施工现场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办理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方应办理其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竣工决算 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的竣工报告被确认后,承包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方提出结算
42、报告,办理竣工决算。发包方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承包方。银行审核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通过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权效力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6)保修金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
43、同中约定的项目进行保修,并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项目的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保修金额一般要求在合同价款3%的幅度内,由发包方在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内预留,并支配使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方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方。 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当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承包方接到维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方可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应由承包方支付。因承包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索赔是当事人在
44、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且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施工索赔的含义是广义的,是法律和合同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7.2.4 施工索赔管理施工索赔管理7.2.4.1 索赔概述索赔概述 索赔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发生了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或遇到了不利的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方蒙受了较大损失而向发包方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承包方本应当获得正当利益,但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发包方应给予的支持,而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向发包方
45、索要。(2)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被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方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索赔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只有发生争议才会导致提出仲裁或诉讼,即使这样,索赔也被看成是遵法守约的正当行为。 (3)索赔与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依据合法理由减少或抵消索赔方的要求,甚至反过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索赔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拥有的权利。在工程实践中,
46、一般把发包方向承包方的索赔要求称作反索赔。发包方在索赔中处于主动地位,可以从工程款中抵扣,也可以从保险金中扣款以补偿损失。 (4)索赔的作用 索赔可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实施 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 索赔有助于对外承、发包工程的开展 促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索赔; 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索赔; 承包方与供应方之间的索赔; 承包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索赔。7.2.4.2 索赔的分类索赔的分类(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方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 工
47、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目的是避免在原定的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方追究拖期违约的责任。获准合同工期延长,不仅意味着免除拖期违约赔偿的风险,而且有可能得到提前工期的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效益上。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改变而导致承包方增加开支或损失的索赔,以挽回不应由承包方负担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承包方在进行费用索赔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a)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 b)给予补偿后,承包方应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常见的费用索赔项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低值
48、易耗品、工地管理费等。为便于管理,承、发包双方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将这些费用列出一个清单。(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变更工程顺序,造成工期延长或费用损失,承包方为此提出的索赔。工程中断索赔 由于工程施工受到承包方不能控制的因素而不能继续进行,中断一段时间,承包方提出的索赔。工期延长索赔 承包方因发包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造成工期延长而提出的索赔。这是工程中极为常见的一种索赔。其他原因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4)索赔的处理方式分
49、类单项索赔 指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 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简单,分析起来比较容易,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综合索赔 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方将施工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责任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很困难,使索赔处理和谈判都很困难。(1)发包方违约行为 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50、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未及时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方问题的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7.2.4.3 施工索赔的原因施工索赔的原因 要求赶工或延长工期; 发包方提前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造成对施工不利的影响。(2)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承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 不可抗力作为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包括战争、社会动乱、暴乱等。 在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