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对外交流研究生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师范大学对外交流研究生管理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校字20158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打造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我校研究生对外交流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交流生”)、校际交流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交流生”)和校际短期培训或交流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短期交流生”),不包括赴外支教学生。(二)公派交流生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且毕业时申请我校
2、学位的研究生。(三)校际交流生指通过下列渠道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1、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2、经学校同意,我校院(系、所)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院(系、所)间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四)短期交流生指经学校或我校院(系、所)按规定程序组织选拔的、参与短期国际培训、国际会议或交流研究生。(五)赴外支教生指由学校统一组织赴外完成支教任务的研究生。该类研究生的管理参照四川师范大学关于赴外支教研究生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1)执行。第二条 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四川师范大学是有权对外签订国际
3、交流协议的唯一主体。我校院(系、所)希望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院(系、所)间建立研究生交流关系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校外事处提交申请,经外事处审查同意后,报请校长授权签署,并在外事处和研究生院备案。第三条 申请程序(一)凡我校研究生申请对外交流的,出境前应当在外事处签署“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免责声明”和“四川师范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确认书”,并在研究生院首页下载填写“学籍异动表(赴外交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供我校外事部门的相关证明。培养类型为定向、委培和在职研究生的学生,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本人出国留学的证明。(二)交流结束后,应当持原“学籍异动表(赴外交
4、流)”到研究生院报到备案。交流期间申请休学的,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第四条 学籍管理(一)公派交流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有关文件执行。(二)校际交流和短期交流的研究生,根据具体交流时间和双方签订的交流协议规定决定是否休学。申请休学期间不能与我校关于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从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应报到时间起算)的规定相冲突。第五条 知识产权归属(一)公派交流生在国(境)外期间发表论文时,应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注明双重身份,即四川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并标注感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等字样。(
5、二)其他类型的对外交流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执行。协议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注明双重身份。第六条 安全责任对外交流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负,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亦由学生及学生家庭自行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疾病、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或自己造成的各种意外伤亡事故责任和费用以及学生自我行为造成的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七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对外交流研究生在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修习的课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我校研究生课程并授予相应学分。(一)课程认定条件1、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当业已由研究生本人在对口大学或研究机构
6、取得相应学分,且该大学或研究机构已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2、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对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并与我校对应课程的相似度达到70%以上。3、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记为相应的“学术规范与交流”学分。4、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记为“社会实践”学分。(二)课程认定程序1、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审查。2、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对口大学(研究机构)有权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纸质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且以上材料应当由导师及硕士点负责人签字和所在学院盖章确认。3、申请
7、认定的课程是否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应当由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并出具书面证明。4、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申请应于交流结束后四周内完成。(三)成绩登记和学分授予1、学生在对口学校修读课程,经我校认定并能直接转换成我校课程者,其学分/学时数应该按照我校的课程学分/学时数录入至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2、如学生在对口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对口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如学生在对口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A=95,B=85,C=75,D=65的标准进行转换。3、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且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4学分。第
8、八条 毕业与学位授予(一)对外交流研究生修满我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可按规定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二)最后一年在境外学习的对外交流研究生,须与学院协商按规定时间开题,在境外完成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要求提交。并在毕业当年答辩前回校参加现场答辩,办理相关事宜。不能按期返回参见答辩的,答辩期按规定顺延,将不能在当年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三)研究生学习最后一年在我校完成者,其毕业答辩离校等手续与学校普通类别学生一致。第九条 对外交流信息统计(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时,应当报研究生院和四川师范大学外事处审核备案。(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及时统计各类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填写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登记统计表,并于每年9月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第十条 其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外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关于赴外支教研究生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可在学校办公自动化上下载)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抄 送: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印发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