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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做好放射源、 射线装置以及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区域内放射防护管理。3. 术语与定义3.1 放射源:指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仪表。3.2 射线作业:指探伤作业,放射源的收、放、拆、装作业。3.3 作业单位:指实施射线作业的单位。4. 放射分类根据放射源、 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5. 管理职责5.1 HSE部5.1.1 HSE 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本规定。5.1.2 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2、与考核。5.1.3 负责办理相关的准购、备案、使用许可等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报废处置工作。5.1.4 负责审批射线作业许可证的签发。5.3 仪表中心5.3.1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检、维修工作。5.3.2 负责放射源的收 /放以及拆装作业,并负责射线作业的现场监护。5.4 生产部负责射线作业许可证 的会签。负责将射线作业的时间、地点告知相关单位。5.5 办公室保卫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过程的保卫。5.6 工程部负责对施工项目承包商的射线作业告知。5.7 物流中心负责放射源的入库保管。5.8 各单位执行辐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
3、与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员工辐射防护知识培训,负责本单位放射源、辖区内射线作业的监督管理与检查考核。5.9 作业单位负责射线作业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现场监护工作, 对射线作业活动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负责。6. 管理程序6.1 许可和备案管理6.1.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购置时,商务部应同时与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并到HSE 部申报并登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 HSE 部到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准购手续。新购置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后,经省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方可使用。报废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严禁擅自处置。6.1.2 辐射安全许可证每五年到原发证部门
4、申延一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6.1.3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6.1.4 变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及时向HSE 部申报,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6.2 放射源管理6.2.2 HSE 部制定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 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源检查。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防护
5、的日常检查。6.2.3 放射源的安装、 使用、管理、操作、运输、贮存等必须执行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放射源异地使用的, 要按规定到省市环保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手续。6.2.4 检修期间拆下的放射源,应送交放射源库存放、看管。作业单位负责运输; 办公室负责运输过程的保卫和警戒,物流中心建立放射源保管台帐,与放射源所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保管入库放射源;HSE 部负责全过程监督。6.2.5 废弃的放射源应送交环境保护部门或按照回收协议交原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回收处理。6.2.6 各单位做好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
6、制度和管理网络,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制定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及储存保管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台帐,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6.3 放射防护管理6.3.1 放射源的卫生防护6.3.1.1 新安装的放射源必须进行放射防护验收。6.3.1.2 含放射源的仪表安装场所,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和被盗,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6.3.1.3 放射源安装场所, 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检测 ,泄漏射线控制量见附件 2;放射源使用单位依据监测结果划出相应的监督管理区,并设置警戒线。6.3.1.4 对有放射源的仪表进行作业时,应办理
7、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1;进入安装放射源仪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关闭放射源、用监测仪器监测符合标准要求后, 方可进人作业;若达不到防护要求,应将放射源拆离后,方可进人作业。6.3.2 放射源储存场所的防护6.3.2.1 放射源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6.3.2.2 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6.3.2.3 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安装报警装置 ,并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6.3.2.4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并建立放射源存入领取记录。6.3.2.5 在储存场所设置满足使非放射工作
8、人员可能到达的任何位置上的剂量当量率( H)2.5 Sv /h 警戒区域。6.3.2.6 放射源储存场所应按规定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6.3.3 射线作业场所的防护6.3.3.1 射线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书或作业方案,作业时必须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6.3.3.2 射线作业由作业地点所在单位授权签发人同意,并进行风险确认后,作业单位授权申请人持射线作业许可证到生产部、HSE部审批。6.3.3.3 HSE 部对射线作业进行确认签字,批准射线作业许可证后将作业单位、作业时间及地
9、点在内部网上告知。6.3.3.4 生产部对射线作业进行确认签字,批准射线作业许可证后将射线作业的时间、地点电话通知作业场所相关单位。6.3.3.5 作业单位在作业现场依据射线的活度或管电压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探伤作业时鸣警铃,夜间探伤时,在警戒线上设红灯,并负责现场监护。6.3.3.6 在射线作业时,如果射线强度影响到相邻其它放射仪表,射线作业单位必须采取屏蔽措施。6.3.3.7 作业单位进行放射作业时,应配备专用对讲机,加强与作业场所所在单位操作人员联系。6.3.3.8 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及作业场所相关单位负责对射线作业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射线作业的时间、
10、地点通知本单位员工和进入本单位的相关人员。6.3.3.9 射线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流水编号(由授权签发人编号)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存根,签发人留存,作业完工后交事业部HSE 工程师保存;第三联张贴在签票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内容和位置。6.3.4 作业条件及要求6.3.4.1 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放射工作资质,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6.3.4.2 作业单位具有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制定有使用场所防止误操作、 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6.3.4.3 实施射线探伤作业活动, 作业单位要提
11、前申请 (参见附件 3) ,同时提交射线作业人员名单,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 (复印件),委托单位出具的 射线作业委托书(参见附件 4) ,经 HSE 部审批后,方准实施申请的作业。6.3.4.4 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实施作业前射线作业单位要提交有辐射监测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放射源防护监测与评价报告;若为异地放射性同位素作业, 要同时提交经审批的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 (移入)作业备案表。6.3.4.5 放射性同位素每次使用前后,射线作业单位必须对含源设备进行检测,避免放射源脱落事故。放射性同位素作业活动结束后,射线作业单位要书面告知HSE 部。6.4 放射事故管理6.4.1 发生放射事
12、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 5 和附件 6,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射线损伤的人员, 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6.4.2 发生放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6.4.3 放射事故发生后,按“公司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 7)的要求,在 24 小时内报 HSE 部并抄报盛虹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同时向当地卫生、环保部门报告。6.4.4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 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7. 相关文件7.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7.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7.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7.4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7.5 事故管理规定7.6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7.7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8. 相关记录8.1 射线作业许可证8.2 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记录8.3 放射源管理台账8.4 公司放射事故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