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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计价影响的研究肖婷摘要:建筑业“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产生了税负影响,本研究正是对增值税16% 的材料供应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对双方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有指导作用,使双方税负大体达到平衡。关键词:增值税 16% 的材料 甲供材 税负平衡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业“营改增”。而这对工程造价计价产生了税负影响,下面以增值税16% 的甲供材为例对其影响进行研究。“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如果采用甲供材的供货方式,建设单位(甲方)拿到的进项税票将不会是施工单位(乙方)提供的增值税10% 的税票,而是根据材料的不同税率将会不同,其中增值税16% 的材料将大大降低应纳税额,
2、但是如果该种材料不采用甲供形式,那么获得该进项税票的将是乙方,16%的进项税票,比起乙方10% 的销项税,绝对能大幅将低自己的应交税额,换句话说谁供货获利,增值税16% 材料到底谁供货将成为甲乙双方关注的焦点。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财税( 2018)32 号文结合广联达公司客户反馈问题分析如下:假设增值税 16% 的材料含税总价为x,该材料甲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为 y;该材料乙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为z。(假设只考虑增值税16%的材料)情况一:增值税 16% 的材料甲供,对于建设单位的进项税额先是增值税16% 的材料含税总价 x 除以( 1+16% )得到增值税 16%
3、 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1+16)% ,再用增值税 16% 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 (1+16)% 乘以增值税率16% 得到增值税 1 6%的材料的进项税额: x/ (1+16% )16% ,同理得到施工单位工程的进项税额: y/ (1+10% )10% ,最后建设单位总进项税额为两项进项税之和: x/ (1+16% )16%+y/(1+10% )10% ;对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先是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y 除以( 1+10% )得到施工单位工程不税总造价y/(1+10% ),再用施工单位工程不税总造价y/ (1+10% )乘以增值税率 10% 得到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 y/ (1+10% )
4、10% ,施工单位工程无材料进项,所以无进项税额,施工单位进项税额为O ,最后施工单位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y/ (1+10% )10% -0 既甲供材时:对建设单位:進项税额 =x/ (1+16% )16%+y/(1+10% )10%对施工单位:销项税额 =y/ (1+10% )10% ,进项税额: 0 应纳税额 =y/ (1+10% )10% -0 10%-根据财税 2018(32)文规定建筑业增值税10% ,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16%-根据财税 2018(32)文规定增值税 16% 材料,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情况二:增值税 16% 的材料乙供,对于建设单位的进项税额先是
5、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 z 除以( 1+10% )得到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 (1+10)% ,再用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 (1+10)% 乘以增值税率 10% 得到建设单位进项税额: z/ (1+10% )10% ;对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先是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 z 除以( 1+10% )得到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 (1+10% ),再用施工单位工程不含税总造价z/ (1+10% )乘以增值税率10% 得到施工单位的销项税额:z/ (1+10% )10% ,施工单位进项税额先是增值税16% 的材料含税总价x 除以(1+16% )得到增值税 16% 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 (
6、1+16% ),再用增值税 16%的材料不含税的总价x/ (1+16% )乘以增值税率16% 得到施工单位进项税额为:x/ (1+16% )16% ,最后施工单位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z/(1+10% )10% -x/ (1+16% )16%既乙供材时:对建设单位:进项税额 =z/ (1+10% )10%对施工单位:销项税额 =z/ (1+10% )10% ,进项税额 =x/ (1+16% )16%应纳税额 =z/ (1+10% )10% -x/ (1+16% )16%10%-根据财税 2018(32)文规定建筑业增值税10% ,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16%-根据财税 2018(3
7、2)文规定增值税 16% 材料,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在两种情况下如果使乙方的应纳税额或甲方的进项税额都不变,即增值税为16% 的材料甲供和乙供税负不变,此时达到平衡。甲供和乙供税负不变临界点:y/ (1+10% )10% -0=z/ (1+10% )10% -x/(1+16% )16%得到 x/ (z-y )=65.9% 结论:增值税 16% 的材料含税总价 x= 增值税 16% 的材料乙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 z增值税 16% 的材料甲供时,施工单位工程含税总造价y 65.9%时,达到平衡。甲供乙供对施工单位应纳税额相等,对建设单位进项税相等,甲供乙供都一样。此时,对甲乙双方相对公平,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到“双赢”。但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施工单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建设单位要求将增值税16% 的材料全部采用甲供的形式;此时,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法,此时税率仅为3% ,应纳税额 =含税合同价,( 1+3% )3%=2.91% 含税合同价。虽然本研究结果将对双方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有一定指导作用,使双方税负大体达到平衡。但是因为本研究只考虑了增值税16% 的材料对税负的单因素影响,而实际情况影响因素较多,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考虑,本研究结果只能作为参考。-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