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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调度管理制度1 目的为强化公司生产调度工作,使生产调度组织、指挥、协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确保生产指挥系统高效、 有序、顺畅,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车间生产系统管理。3 管理职责3.1 生产生产技术部: 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完善工作,并监督执行。3.2 各部门、车间:在生产工作中服从生产调度的统一指挥、协调。4 要求4.1 生产调度代表公司行使指挥生产的权利,统一指挥协调解决生产的问题;日常行政、业务上接受生产生产技术部的领导;特殊情况下,直接接受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的指令。4.2 生产调度指令(口头)管理4.2.1 定义:由生产调度下达给
2、各部门、 车间人员涉及生产系统运行的指令。4.2.2 调度指令和生产信息传递管理4.2.2.1 各单位反馈和汇报生产信息,以调度电话或者书面形式进行。4.2.2.2 在调度指令及生产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双方人员在交接班记录本简要记录,并对下班进行交接,记录内容包括:联系人姓名、时间、内容、执行情况等事项。4.2.2.3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生产调度。4.2.2.4 相关单位如对调度指令有异议, 应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报生产生产技术部或公司主管生产领导。4.2.2.5 影响生产系统负荷或全厂运行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操作,提前汇报生产调度,得到明确指令后,方可操作,同
3、时对操作中工艺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生产调度。4.2.3 生产调度令(记录 6.1)管理4.2.3.1 当正常生产调度指令受到干扰而无法执行时,生产生产技术部有权发布生产调度令 (书面)。4.2.3.2 生产调度令由生产生产技术部起草,经生产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审核后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签发,接受调度令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4.2.3.3 生产调度令一式两份,一份交执行单位责任人,另一份生产生产技术部留存。4.3 生产信息汇报程序4.3.1 工艺班长汇报工作程序4.3.1.1 接班后半小时内, 各工艺车间班长向生产调度汇报生产运行情况;内容包括:上一班主要生产情况及本班存在的问题,重要设备运行、备用、检
4、修情况,主要产品库存情况,公用工程和原辅物料供应及使用情况。4.3.1.2 在交班前半小时向生产调度汇报当班生产运行情况;内容包括:本班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主要装置的生产负荷和运行情况,工艺指标、联锁执行情况,公用工程和原辅物料供应情况和消耗情况,主要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质量情况和库存情况,主要设备开停车、备机及检修情况,调度令执行情况。4.3.2 电气班长汇报工作程序4.3.2.1 接班后半小时内汇报供电情况、供电运行状况、 主要电气故障及处理情况。4.3.2.2 交班前半小时汇报本班总用电量及供电运行方式、主要电气故障及处理情况。4.3.2.3 因供电设备需要检修或其它原因需局部
5、停电、改变供电方式时,提前向生产调度汇报,在接到调度明确同意指令后方可进行。4.3.2.4 出现外供电线路或设备故障、 限电拉闸等供电异常情况, 应立即向调度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4.3.2.5 主要或重要设备的开、停、切换提前向生产调度汇报,经生产调度核对无误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执行。4.3.3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生产汇报工作程序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向生产调度汇报:4.3.3.1 发生水灾、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及重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厂内交通事故。4.3.3.2 公用工程物料品质异常,或供应不足、中断。4.3.3.3 产品及原辅材料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3.3.4 产品及原
6、辅材料运输不畅、 供应不足或中断可能或已经影响生产。4.3.3.5 各岗位设备、 阀门、管道出现问题可能或已经影响系统生产运行。4.3.3.6 外供水、供电装置故障。4.3.3.7 环保装置计划外停车及非正常排污。4.3.3.8 装置区内出现严重不安全行为或事件。4.3.3.9 公司级工艺指标超标。4.3.3.10 生产系统出现大幅度波动。4.4 公用工程物料管理4.4.1 使用/退出管理4.4.1.1 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用量、时间或范围,由生产调度统一协调,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进行调整。4.4.1.2 退出单位提出申请, 明确退出量、范围,由生产调度统一协调。4.4.1.3 需大幅度增加
7、或减少公用工程物料时,工艺车间提前向生产调度申请,同意后方可执行;工艺车间调整期间,要求谨慎操作,保证管网平稳运行。4.4.2 各车间不得改变公用工程物料的用途和工艺流程,凡属下列情况,由责任单位向生产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报告,生产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4.4.2.1 工艺流程的改动。4.4.2.2 消防水、仪表空气等物料改变用途。4.4.2.3 公用工程管网增减阀门、用户、接头。4.4.2.4 公用工程物料改变排放位置或进行特殊排放。4.4.2.5 供电系统增加或减少用电设备。4.4.2.6 供电方式的改变。4.4.3 动设备启动管理4.4.3.1 高压电机( 10KV)或功率160KW 及以上的低压电机启停前请示生产调度,经生产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申请批准后半小时内未启动的用电单位需重新申请。低压电机功率在160KW 以内的设备启动正常情况下无需申请, 但是当生产调度下达“用电升级管理”指令后,所有设备启停必须经生产调度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