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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一、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结果。 2.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3.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4.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5.行政法律责任不同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概述,二、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1.根据责任主
2、体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根据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与目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和补偿性行政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法律责任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财产性行政法律责任与非财产性行政法律责任。 4.根据确认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权力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司法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返回,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一、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主体的特定法律身份及其职权、职责内容紧密相连。 2.
3、行政主体对其公务人员和受托人的行政公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责任。 4.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依赖于行政救济与监督制度予以确认和追究。,二、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确认的根据与条件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条件,而这些构成条件也就是确认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根据。 1具有行政违法或不当是引起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直接根据和实质条件。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情形较为复杂,一般看来,主要有这样几方面:,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 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错误; 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 缺乏充分的法定理由而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要求; 违反法定目的和动机而滥用职权; 行为内容畸轻畸重而显失公正等。,2 行政违法或不当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或受托人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 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须为法律规范所规定。 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要件,各国做法并非一致。,(二)确认的机关 1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权限与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 2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方式和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实施全面性的确认和追究。 3人民法院。按照行
5、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以裁判方式确认和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三、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 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义务包括了两方面: 面对公共利益的法律要求,不得失职,不得具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面对行政相对人,不得作出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主体所承担的是具有两方面补救性内容的行政法律责任: 1对公共利益和行政职务行为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 2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与其责任内容紧密相联,即内容决定着责任方式。根据包含与表现的具体内容的不同,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有: 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6、 履行职责。 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纠正不当行为。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回,一、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其在行政职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身份而形成的。 2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向行政机关和国家承担的。 3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 4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依赖于行政内部法律监督制度进行确认和追究。,第三节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二、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 1 具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或情形。 2 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虽然有关
7、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主观过错是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按照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要求,应当具有一定过错;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所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来看,都是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二)确认的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政府组成人员,以罢免方式直接实施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2任免行政机关。指按有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有任免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对由其任命的行
8、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3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包括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实施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三、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的具体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赔偿损失。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在给行政相对人赔偿损失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3违法所得收入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属于违法收入,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收入和财物实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除上述责任内容与方式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如责令承认错误等。,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