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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 审定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李东方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目 录,第一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设立制度 第三章 公司人格制度 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公司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发展,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一、公司的概念及其沿革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现代企业
2、的重要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各国却由于立法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我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以出资方式设立,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沿革 1.现代意义的公司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当时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城市发达的航海贸易和商业发展需求,催生了合伙制度,并产生了家庭经营团体和康孟达这两种最主要的组织体。 2.中世纪的欧洲,在合伙制度发展的同时,法人制度亦渐露端倪,基于皇家颁发的特许状或经政府的特别准许,已经产生了一些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
3、3.对资本的大量需求和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的优势使得其迅速发展,同时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亦有所体现。公司也逐渐成为最为重要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 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规模、股东认股与缴纳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登记等,公司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定条件和程序始得有效成立。 (二)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应当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将该等经营活动所生之利益分配给其成员为最终目的。 (三)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1.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称 2.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3.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4.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财产责任,(四)以股东出资为
4、基础的社团法人 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故其须由若干成员发起、设立,并在存续过程中亦应当由符合相应人数规定的成员组成。 三、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法定分类 1.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法定分类 (1)美国公司法上有关公司的分类 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还存在着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 (2)英国公司法上有关公司的分类 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2.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法定分类 (1)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全称为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
5、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又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最低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法定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4)外国公司的
6、分支机构 (二)公司的学理分类 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2.普通公司与特殊公司 3.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4.母公司与子公司 5.本公司与分公司 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发展,一、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调整在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在性质上属私法,但具较多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法与强行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组织法,但兼具行为法的特征。 3.公司法是实体法,但兼具程序法的内容。 4.公司法是国内法,但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二、公
7、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鼓励投资原则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体,其本质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投资工具。鼓励投资原则为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提供最优的规制环境。 (二)股东平等原则 1.股东具有独立于所在公司的法律人格,是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2.同类股权下股东的权利义务性质、类型相同。 3.股东平等原则既非绝对意义上的均等,也非现实结果中的实质平等。 4.股东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是,股东之间互负诚信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三)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作为出资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
8、:“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1.法国:1673年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 2.德国:1861年商法典、1896年民法典。 3.日本:1890年商法典、2005年公司法法典。 4.英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5.美国:1909年股票转让法、1928年统一商事公司法、195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 (二)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最早的成文的公司立法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1993年颁布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章
9、公司设立制度,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为了成立公司并使其具有法人资格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特征如下: 1.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 2.公司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3.公司设立以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 4.公司设立是一系列的法律行为,表现为一个过程,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一)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国家不加任何干涉或限制。 (二)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议会颁布专门法令予以许可。 (三)
10、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需要满足法定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始得成立。 (四)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其本身又经历了从简单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的演变过程。,三、 公司设立的效力 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设立中公司的地位 设立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一般被归类于无权利能力团体,发起人为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在设立公司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并以此活动为限将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设立中公司。 (二)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是公司设立、筹建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活动对设
11、立中公司、成立后的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影响甚巨。,1.公司成立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1)发起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2)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未能依法成立情况下的发起人责任 (1)对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三)公司设立的瑕疵、无效和撤销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在形式上虽然已经成立,但实际上却存在未能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或者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采公司瑕疵设立行政撤销理论,即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可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四、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
12、是公司设立的行为目的和法律后果。,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公司设立的条件,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行为的规制。 (一)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公司
13、要求的组织机构,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公司设立,除需满足法定的实质条件外,还需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件: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4.筹集资本 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6.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3)审查批准,第三节 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一)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法律对其必要记载事项具有明确规定。 (二)法定性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2.公司
14、章程须依法制定、修改 3.公司章程的内容和效力范围具有法定性,(三)真实意志性 公司章程的真实意志性要求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须与事实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公开性 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依法予以登记并置于规定场所以供股东查阅或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 1.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注册 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须在法定的机关进行登记。 2.公司章程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 1.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 2.公司章程的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公司章程制定、生效之后,遇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具体情势的变动而
15、对公司章程的内容予以增加、删减或变更。 1.公司章程修改的事由 2.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 (1)提案 (2)决议 (3)变更登记,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即公司章程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至什么时候终止其效力的问题。 1.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2.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 (二)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 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对什么人具有拘束力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章 公司人格制度,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 第二节 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三节 公司法人
16、人格否认制度,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一、公司人格的概念 “人格”中的“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格”是指成为这种主体的资格。 公司人格制度的基本内涵: 1.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成为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 2.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于公司的股东,法律确认公司与公司的股东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公司与其股东取得了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二、公司人格的取得条件 1.公司应有自己的名称与住所 公司的名称是不同公司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是公司人格独立和特定化的具体表现。 2.公司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有一定的机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
17、代表公司进行活动,这就是公司的组织机构。 4.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必然要求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 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以其自然性质为前提的权利。 2.法律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3)贷出资金的限制 3.目的上的限制,二、公司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点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司的行为能力
18、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二者的范围和内容一致。 2.公司的意思形成于公司机关,但只有通过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公司的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既可以指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公司代表机关,也可以指该机关的担当人。法律所规定的有权担当公司代表人的自然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法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19、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逻辑前提。,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启动。 4.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需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范围只是有过错的股东。 5.适用上的谨慎性。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行为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不胜枚举。,1.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似有实无 2.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3.章程违法,组织机构不完备 4.其他滥用法人人格
20、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 (二)适用要件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上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 3.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4.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存在争议。,三、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 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公司法原则性地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但是规范的范围还太有限,适用的条件也很笼统,对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作出规定,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重重困难。,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
21、度,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 第三节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第四节 股东出资制度 第五节 公司资本的变动,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概念 资本首先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从公司经济活动的角度而言,资本是指一家公司生产商品(包括产品与服务)的总财富或者总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2.会计学意义上的资本概念 (1)企业所有资金来源的总和,包括股本、以前年度留存盈利长期借款和流动负债等。,(2)资本总额减去流动负债后的长期资金,相当于财务分析中的“使用资本”(employed capital)这一概念
22、。 (3)净资产,即企业中属于出资人权益的这一部分资产。 (4)出资人在设立企业时的原始投入。 3.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本概念 通常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本,如无特别说明,即指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观念上的财产总额,其在组成上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其数额较为固定且需登记注册,故又称为“注册资本”。,(二)公司资本的特征 1.公司资本是公司自身所有的独立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 2.公司资本仅来源于股东出资,具有来源上的单一性。 3.公司资本具有抽象性。公司资本本身是一个抽象的价值数额,而非具体的财产形式。 4.公司资本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载明并须依法予以
23、核准登记,其数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5.公司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载明,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二、 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公司资产 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可供其支配的全部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总称。 1.联系: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的联系表现为二者均可以一定的数额来表示,且公司资本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2.区别: (1)公司资产的外延大于公司资本 (2)公司资产会随公司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公司资本则自公司成立时起便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3)公司资产一般会高于公司资本,但亦会发生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场合下使得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形,(二)公司净资产 公司净资
24、产指公司资产与公司负债的差额,主要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反映公司盈亏状况的重要指标。 联系:二者均可以一定的数额来表示,公司资本是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 区别: (1)公司净资产的外延大于公司资本,还包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2)公司净资产会随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公司资本则自公司成立时起便具有相对确定性。 (3)公司的净资产随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断发生变化,其数额可能大于公司资本,也可能小于公司资本,在资不抵债的场合,净资产还可能为负值。,三、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称面额资本或核定
25、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二)授权资本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又称为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三)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是指公司实际上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对于发行资本,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对公司而言,表现为已发行资本。,(四)实缴资本 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又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实际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五)待缴资本 待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又称为催缴资本,是指公司已经发行、股东已经认购但
26、尚未缴纳的资本。 (六)保留资本 保留资本(reserve capital),又称为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在发行资本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数额,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则必须依法履行增资程序、修改章程。 1.公司资本必须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按期缴纳。 3.出资方式具有法定性。法律对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财产,不得作为股东出资。,二、资本维
27、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即在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经常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1.禁止股东退股、抽逃出资 2.不得折价发行公司股份 3.对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予以限制 4.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5.禁止回购公司自身的股份、禁止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公司股利,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公司法中同样规定了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性限制。 公司资本三原则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概括,亦存在
28、其自身固有的缺陷: 1.资本三原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有悖于公司自治的理念。 2.资本三原则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有悖于促成交易的理念。 3.资本三原则以抽象的资本信用为理论基础,难以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第三节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1.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 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资本或者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由股东或者发起人全部认足。 3.公司资本或者股份经认足后,各认股人应当根据发行的股份缴纳股款。 4. 非经依法履
29、行股东会决议、变更章程、进行变更登记等程序,不得变更资本。,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但资本总额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认足,股东只需缴纳一部分,公司即可有效成立;对于未认足部分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市场状况在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 2.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 3.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股东认购后应当实际缴纳股款,且通常应为一次性缴纳。 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自行作出决议。,三、 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大陆
30、法系公司法在对法定资本制的制度弊端进行反思、矫正,同时借鉴、吸收授权资本制的制度优势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一)折中授权资本制 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认足,首次发行、认足部分资本或者股份,公司即可有效成立,其他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和市场状况予以发行,但这种发行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且首次发行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或比例。,(二)许可资本制 许可资本制,又称为认许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且必须一次性全部发行、认足,公司始可有效成立;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
31、内、在授权的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股东会决议等特别程序。,第四节 股东出资制度,一、股东出资的概念及意义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依法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以取得股权为目的,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履行交付财产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1.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负有的最基本的义务,是公司设立和产生股权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前提。 2.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形成基础。 3.股东出资以取得股权为目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对价和依据。 4.股东出资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
32、数额,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制动因源于平衡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对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由立法设定公司准入的最低资本门槛,来为公司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财产担保,亦使股东在享有有限责任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出资对价。 2.我国1993年公司法沿袭了传统公司法上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而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正案则基本上废止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三、出资缴纳 出资缴纳,即公司股东按照法律、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交付财产或者其他给付的义务。 1.股东出资的缴纳,除依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一次性全部缴纳外,有限责任公司和依发起方式设立的
33、股份有限公司则分别采取认缴、认购的方式登记出资额。 2.股东出资的缴纳,须履行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并依照规定的期限、方式和比例进行交付。 3.股东认足出资后,须申请设立登记、履行法定的验资程序。,四、出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现行公司法放宽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2.对于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须评估作价。 3.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构成予以限制的立法变化。 4.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问题的争论。 (1)实物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 (2)知识产权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知识产权的
34、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并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3)土地使用权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 (4)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公司,并由此取得对于该公司的股权。 (5)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第三方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公司,并由此取得对该公司的股权。 (6)用益物权 除公司法中明文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如果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即可以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未受强制性出资禁止限制,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7)商誉出资 商誉,是指特定商事主体享有的一种具有特殊价值的社会评价。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
35、定,股东不得以商誉等作价出资。 (8)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向公司已经付出或将要付出的劳动作为出资,由此取得对公司的股权。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9)信用出资 信用出资,是指股东以其个人信用供公司使用并以之作价出资,由此取得公司股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信用作价出资。,五、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法律责任 (一) 股东瑕疵出资 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认股书、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出资的行为。 1.股东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1)拒绝出资 (2)出资不能 (3)虚假出资 (4)抽逃出资 2.
36、股东出资义务的不适当履行 (1)不完全履行 (2)迟延履行 (3)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质量或权利上有瑕疵,(二)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 (2)承担违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购股份的法律责任 (1)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发起人协议; (3)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1)予以补缴 (2)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
37、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时股东、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仅适用于非货币财产高估作价出资的情形 (2)由该未能足额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 (3)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发起人抽逃出资、抽回股本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仅对其明确设定了行政责任,而未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第五节 公司资本的变动,一、公司增资 (一) 公司增资的概念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和扩大公司原有注册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增资的方式 1.增加股份的数量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 2.增加股份的金额 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
38、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的金额,这种方式增加了原有股东的出资额度。,(三)公司增资的程序 1.董事会拟定公司增资方案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增资的决议 3.股东缴纳出资或认购新股 4.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 (一)公司减资的概念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已注册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公司减资也是公司资本变动的情形之一。,(二)公司减资的方式 1.减少股份总数 减少股份总数是指只减少公司股份的数额,每股股份的金额并不减少,该种方式又可分为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 2.减少股份金额 减少股份金额是指减少公司股份每股的金额,而并不减少公司股份的总数。 3.同时减少股份总数
39、和每股金额 同时减少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就是前两种方式的合并运用。,(三)公司减资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大致如下: 1.董事会拟定公司减资方案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减资的决议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4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依法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41、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所谓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发行股票。 (四)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划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 (五)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六)较强的人合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 19 世纪晚期的德国,是西方国家公司类型中出现最晚的一种。 2.在 19 世纪晚期以前,在西方国家并存着四种公司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既存
42、公司的缺陷和不足,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不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份流动性受到限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无需公开,所以,封闭性便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应当在50人以下2人以上。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
43、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也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法根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具体性质就其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发起是公司设立的准备阶段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制定公司章程 4.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 5.缴纳出资 股东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4、。 6.申请登记 股东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缴纳出资,享有股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人。 2.公司股东的种类 (1)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根据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不同,将股东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2)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根据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内容不同,将股东分为普通股东和优先股东。,(二)股东权 1.股东权的分类 (1)自益股东权与共益股东权 自益股东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股东权指
45、的是为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指的是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公司所有股份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 (3)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 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4)法定股东权与约定股东权 法定股东权指的是股东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股东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或限制的权利。 2.股东权的性质 (1)所有权说 股东权本质上股东权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支配权。 (2)债权说 股东权实质上为
46、债权,自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3)社员权说 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社员权是社团法人的成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4)独立民事权利说 股东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结合,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3.股东权的内容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决议撤销权 (8)退出权 (9)诉讼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等有关事项的名册。应当记载: 1.股东的姓名或
47、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是公司法定的权力机关 (3)股东会不是公司常设的机关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
48、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可以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特别决议是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代表特别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
49、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 (二)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
50、召集和表决 1.董事会的召集 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董事的任职和选任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