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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提单 第二节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三节 国际海上保险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多式联运,返回总章目录,一、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 (一)租船运输 1.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3.光船租船 (二)班轮运输 其特点: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第一节 提 单,二、提单的法律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
2、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1)记名提单: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Open or Blank B/L),是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通常只注明“持有人”(Bearer)或“交与持有人”(To Bearer)字样的提单 (3)指示提单:提单上正面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
3、“凭某某人指示”(To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2)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类: (1)直达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类 (1)班轮提单: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租船提单:指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6.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1)略式提单 (2)舱面提单 (3)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4)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接管下,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5)电子提单,四
4、、提单的主要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包括: 1.船名。 2.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记载。 3.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 4.运费支付方式。 提单的背面条款包括: 1.管辖权条款。 2.首要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 接下页,5.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6.赔偿责任额制条款。 7.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 8.集装箱货物条款。 9.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 10.共同海损条款。 11.新杰森条款。 12.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返回本章节目录,第二节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比较 (一)海牙规则中的承
5、运人责任制度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 (1)船舶适航的标准是指船舶的构造、强度、装备能抵御一般的海上风险 (2)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的标准 (3)货舱适合装货能力的标准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送的货物,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1)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承运人无过失免责条款 承运人在以下非因承运人过失而导致的情况下免责: 火灾,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当权者的
6、扣留、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货物的固有缺陷,(二)维斯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1、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 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 2、延长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3个月以内 3、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 与承运人享有同样的赔偿限制和抗辩,(三)汉堡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1、责任原则。完全过失责任制 2、承运人的责
7、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3、承运人责任限制。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高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4、保函的效力。,二、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一)严格责任制 公共承运人应对其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除了灭失或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天灾、公敌行为、固有瑕疵和发货人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责任不以公共承运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只要存在着货物灭失或损害的结果,公共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一般承担责任以过失为要件,但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法定免责事项中“航海”和“管理船舶的
8、过失”以及“火灾”可 归责的事项免除承运人责任。因此,这种过失责任制叫“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三)完全过失责任制 废除了航海过失和火灾免责,实行严格的过失责任制;规定承运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四)国际海事委员会统一运输法草案 承运人责任期间:门到门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具体一部分损失是由其可免责的事项造成的并以此为限,否则承运人对所有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承运人责任 (一)承运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指货物运输到目的港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雇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9、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放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交复(1988)44号中明确善意保函具有法律效力,(二)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1.概念:指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并履行了规定义务后,准予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海上运输,本身不拥有船舶,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海运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船舶或租船运输、互租舱位或联盟等做法完成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经营者 2.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3.无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赔偿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三)海运保函的效
10、力 1.概念:最狭义的海运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协议 广义的海运保函的概念,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理解之外,还特指保函出具人(第三人、第三人连同托运人或提货人)与保函受益人(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担保,保证在托运人或提货人拒不赔偿承运人损失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效力:只能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不能及于任何其他第三方,善意保函在当事人之间是绝对有效的 3.几种常见的海运保函的效力。,返回本章节目录,第三节 国际海上保险制度,一、国际海上保险制度概述 二、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
11、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险别 1、海上保险合同的主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即“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只承担由于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 (2)水渍险。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即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还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s)承保的责
12、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的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海上货物保险的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是属于基本险项下的险别。本险承保的险别主要内容有: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虫损险等。 3、 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和特殊附加险 (1)除外责任(Exclu
13、sion)。 (2)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三)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1)船舶保险合同 (2)货物保险合同 (3)运费保险合同 (4)责任保险合同 2、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3、按保险期限分类 (1)航程保险合同 (2)不定期保险合同 4、按承保方式分类 (1)预约保险合同: (2)流动保险合同,三、海上保险制度中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遭受海损后,已经全部毁坏,无法达到原有的用途,全部损失可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
14、体、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2、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物质上未到达全部损坏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二)部分损失: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部分损坏,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海上保险标的产生部分损失的原因,可以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货物的单独海损分为三种情况:定值保单项下货物的部分全损;不定值保单项下货物的部分全损;全部或部分承保货物在受损状态下交到目的地 赔付计算原则:足额保险和定值保险,2、共同海损: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
15、同安全和利益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产生的金钱上的额外支出,四、委付和代位求偿权 (一)委付制度 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委付才能成立: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16、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被保险人须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委付通知,且必须经保险人承诺委付方能生效。,(二)代位求偿权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 法律要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三)委付和代位求偿权的关系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其致害原因既可以是第三人行为(如船员的破坏)
17、,亦可以是海啸、风暴等自然灾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因第三者的行为致保险标的物受损。 2、权利性质不同:委付常常伴随物权性权利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债权性权利的移转。 3、法律后果不同:委付是被保险人的一种选择。 代位求偿权只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后才可行使。 4、权利范围不同:委付的结果是转移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与保险人。,返回本章节目录,第四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多式联运,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概述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由
18、一国航空港运至另一国航空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货物,并支付运费的合同。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航空货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是运费记载的账单,是进出口申报海关的单证,是承运人或托运人投保的依据。,(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1、华沙条约体系:1929年华沙公约及后续补充修正该公约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构成的国际航空法体系 2、蒙特利尔公约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凭证问题: 承运人可以决定不使用公约要求的航空货运单,而使用其他方法保存运输记录,比如电子手段 货物
19、责任:严格但不可突破,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Cargo Multimodal Transport)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家和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一张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其中一种必须是海上运输,负责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特点 1、多式联运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了“门到门”(Door to Door)运输方式。 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20、,该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 3、多式联运只需一次货物托运、签发一张单据、只要一次付费、进行一次保险。 4、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整个运输的总承运人和合同履行者。,(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 概念: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 多式联运单证和海运提单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签发人一般不同。 3.签发时间不同。 4.签发地点不同。 5.对应的运输条款和贸易术语常常不同。 6.对应的责任形式不同。 7.对应的责任期间不同。 8.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1、网状责任制:货物损失不论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中,
21、货物损失方可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索赔,也可以向货物损失区段的承运人提起索赔 2、统一责任制:无论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各区段承运人都按统一的规则负责赔偿 3、责任分担制:责任分担制是对统一责任制的修正,其责任范围实行统一责任制,但是赔偿责任按各区段的法律规定办理,(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贸发会会同国际商会制定了1991年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据规则(简称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1、公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的地点的运输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自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为止 3、赔偿责任原则: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4、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不得超过920SDR,或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5、管辖权 被告主要营业所在地法院;多式联运合同订立地法院;多式联运合同和单据中所载明的法院;货物接收和交付货物地法院 6、诉讼时效 关多式联运的纠纷,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起或应当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时效届满后失效,返回本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