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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回避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七章 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 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中止、终止,第二编 总论,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六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七节 审判公开原则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2、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一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十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作用,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2.特点规范性。 概括性。普适性。指导性。,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和功能 1.地位 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在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和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程序之间的中介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连接二者的桥梁和纽带
3、。 2.功能 指导刑事诉讼立法。 指导刑事诉讼实践。 弥补法律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1.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检、法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因而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三机关行使这些权力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其他任何公民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除因正当理由都有义务予以配合。 4.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能分别行使各自
4、的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行事。,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 2.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个人的独立。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否定党的领导。,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1.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依照分工进行诉讼
5、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 2.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为了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而不能各行其是,甚至互相扯皮。 3.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互为条件,彼此监督,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其他机关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互相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错误。,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起诉监督。 4.审判监督。 5.执行监督。,第六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
6、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第七节 审判公开原则,1.内容 审判信息的公开。 审理过程的公开。 审理结果的公开。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提出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
7、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二、公安司法机关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 1.内容 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所采取的方式不应苛求。 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反证或申诉,并切实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理辩护意见。 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2.意义 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民主精神。 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 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8、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内容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2.措施 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降低了逮捕的条件,即将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同时也明确肯定了逮捕是一项诉讼强制措施,而不是实体处罚。 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制度,以防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定罪权的分割。 改变了庭前初步审查程序的性质,将原来的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 改革庭审制度,由原来的法官主审制变为当事人对抗制,同时强调直接原则,要求一切证据必须在法
9、庭上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了疑罪从无的疑案处理原则。,第十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内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意义 有利于保证国家追诉权能够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任意扩大追诉范围。 有利于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第十一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涵义 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的效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则。,第十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涵义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2.目前我国承认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 代为送达文书,包括司法文书和非司法文书。 代为调查取证。 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