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doc

上传人:知****量 文档编号:31780475 上传时间:2022-08-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摘 要:我国目前在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上存在严重缺位:理论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深入研究,立法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规范,实践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投入,同时社会关注度也明显不足。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想。首先,应确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原则、内容;其次,制定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指引,整合零散的社会资源;最后,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全国网络系统,并对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进行统一规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社会救助 救助指引 救助网络 一、我国刑

2、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 (一)理论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深入研究 就理论研究来看,一方面,人们对构建相关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称呼没有形成统一,存在“被害人的社会支援”、“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等多个概念,也就未对被害人社会救助进行统一定义,各学者各执一词、自说自话,有的甚至与被害人司法救助、国家救助、国家补偿等概念混淆,例如将实践中的司法救助归为社会救助范畴。另一方面,从理论上以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的心理辅导、医疗服务、法律服务、经济援助等为内容,对能够使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的社会救助问题的必要探讨和深入研究较少,影响了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与

3、完善。 (二)立法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获得社会援助的权利,只是在个别法律、法规中能找到关于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规定,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第7、8 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是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最具体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立法来规范被害人社会救助,致使现行的社会救助活动混乱、无序。 (三)实践上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投入 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尚未给予足

4、够的关注,针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活动仍主要体现在对“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上,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的高度。我国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弱者集团的保护已上升到了宪法高度,当被害人属于这些弱者集团的一员时,妇女联合会或其它弱者团体就会对该被害人给予帮助,这就形成了“交叉保护”,但对刑事被害人来说,这种保护只是“边缘保护”,那些不属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被害人就无法获得社会救助。当然,我国少数社会团体与一些媒体、个人也在为救助被害人作出努力,开展救助活动,对部分被害人提供了一些帮助,但因这些救助活动不是在专门的被害人救助组织统筹安排下进行,缺乏科学的运作和完整的体系

5、,必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救助内容和形式单调,救助工作缺乏持续性、连贯性和专业性等。 (四)社会关注度的不足 在我国,因社会公众对刑事被害人的痛楚缺乏了解,不能在情感上予以同情,导致社会对刑事被害人的关心和救助意识仍未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在社会范围内还未形成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氛围,反而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比如对刑事被害人投去歧视、鄙夷的目光,使刑事被害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而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本身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往往不懂得主动寻求救助。另外,在我国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参与救助活动的大部分志愿者在主观意识和客观技能上存在不足,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二、确立和推进我国刑事被害

6、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想 (一)确立实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原则、内容 1.实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原则 为了使有限的资源能够用于救助最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实现资源合理分配,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必须明确社会救助的原则,并严格依据原则实施救助活动。这些原则包括补充性原则、有限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及时便捷性原则。 补充性原则,是指刑事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罪犯赔偿、国家补偿和国家救助的情况下,或者经过赔偿及其他救济措施后仍未恢复被害时,才能获得社会救助。有限性原则,是指对被害人的救助以合理地弥补被害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保障被害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及身心健康的医治为限,不能使被害人产生能够依赖救助作为其生存

7、或生活方式的错觉;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的被害人,救助机构可以安排就业技能培训,协助其重新就业。灵活性原则,一方面是指救助应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实施,不拘泥于某一项或几项特定的内容和形式;另一方面是指在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都可以进行社会救助,而不必一定要等到结案后才救助,对那些因案件无法侦破或未审结无法获得赔偿但需要紧急救助的被害人应及时提供救助。及时便捷性原则,指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从申请、审核、作出批准决定到开始实施救助活动这一过程的周期不能太长。 2.实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内容 (1)信息服务。可以将被害人权利义务、诉讼程序、保险理赔程序、推荐的律师、心理医

8、生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等信息、被害预防与自我保护知识等内容制作成小册子,先由公安司法机关或社会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给被害人,亦或将这些信息公布在网上,方便被害人查询。对于被害人就有关问题的咨询应给予认真详细的解答。 (2)情感支持。对于只是暂时未能从被害的恐惧中走出来的被害人,可以心理危机干预、被害后的陪伴和看护、倾诉恳谈等方式为被害人提供无条件的积极关怀,工作人员应真心的接受被害人,这样才能营造一个使被害人能自由表达恐惧、担忧的环境,不用担心会遭歧视或指责,增强被害人自我信任和自我肯定的信念,同时对被害人周围的人进行引导,帮助创造宽松和宽容的社会氛围,缓解被害人的心理压力,有助于被害人重返社会

9、。 (3)医疗服务。对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医疗服务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提供被害后的身体健康检查和身体康复治疗,有的需要提供治疗过程中的护理或持续照顾等。对于心理受到严重创伤导致心理疾病的被害人,应对其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服务,可以在救助机构的心理咨询室进行,也可转介到存在合作关系的心理治疗医院治疗。 (4)法律服务。在机构内设置法律服务办公室,从事各项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信息咨询;协助被害人报案、申诉、出庭,与司法机关联系与沟通;进行被害情况调查;帮助申请国家补偿、保险理赔;代书各种法律文书等。 (5)经济援助。可以帮助被害人向工会、农村信用社和基层民政组织等申请借款或临时救济款,

10、救助机构也可以向被害人提供适当数额的救助金,这主要是为解决被害人暂时的生活困难而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援助,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的被害人,则可安排就业技能培训,协助其重新就业。 (6)再度被害安全保护。为人身安全仍然受到威胁的被害人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再度被害,协助司法机关保护被害人免受报复或二次被害,如提供住宿等。 (7)日常生活支持。帮助照顾被害人的老人、小孩或生病家属,保管被害人及其财产,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安宁等。 (8)帮助被害人恢复被害、回归社会的其他服务。 (二)制定我国统一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指引 为弥补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空白,笔者认为,应制定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指引,为刑事被

11、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引导作用,规范零散的社会资源,提高救助效率。该指引应详细规定社会救助的原则、内容和条件,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救助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救助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机构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全国网络系统 1.建立全国救助机构网络 借鉴域外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实践经验,我国在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时,首先需要建立专门机构来实施或组织实施救助活动。而联系我国实际,我们可以考虑由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组织,主要利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源,按照全国的行政区划,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全国救助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

12、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各级救助组织;基层设办事处;因某些类型的犯罪被害人具有特殊性,可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如戒毒中心、性暴力救助中心等。全国救助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组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制定救助标准和服务项目,批准和监督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救助计划,负责政府间的直接联系或与外国同行的联络。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辖区内的资源进行有效地调整和分配。 之所以分级设置,是因为可以便利救助机构或组织、办事处(以下统称为机构)与同级的公安司法机关合作。由于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对社会救助的了解,所以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告知被害人可以向救助机构寻求帮

13、助,并将被害人相关信息提供给被害人救助机构,救助机构应对被害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2.机构工作范围及程序 (1)为方便向被害人提供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的信息咨询服务,常年开通24小时咨询热线、电子邮箱,公布全国所有救助机构办公地址,在有合作关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增开咨询窗口,那么被害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电邮、信件、传真的方式寻求帮助,也可以到咨询窗口当面咨询各种问题。另外也会定期邀请法律、社会、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不同内容为主题,开展不同形式的专家热线咨询或面询。 (2)为被害人提供情感支持、医疗服务、法律服务和经济援助等各项服务,但仅仅依靠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本身的资源往往是

14、不够的,有必要和其他一些社会机构连接起来,构成一个被害人社会救助的服务网络,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则对该服务网络内的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比如在该机构不能提供某项服务的时候,尽快将被害人转介绍到适当的机构接受服务,可以合作的机构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级政府部门的妇联组织、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有志于帮助被害人的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110报警服务、148法律服务专线、急救中心、红十字会、社会慈善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从事被害人研究的教学科研单位等等。另外可与国外相关救助组织、社会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等建立联系,沟通维护被害人权益工作信息情况,进行学习交流和项目合作,组建志愿者队伍。 (3)为提高从事社会救

15、助工作者的业务素质,编写培训教材,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要求每人至少上四十小时的最低基本训练课程,对于从事某些特定服务的工作人员需接受更高级的培训。也要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监狱管理人员、律师等刑事司法人员和法律从业者进行有关被害人问题的培训,使他们能认识到被害人的需要,告知被害人可以享有的救助服务以及获得这些救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在需要紧急救助时能立即通知被害人救助机构。 (4)为面向社会进行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该类机构及其服务,关注被害人的处境,也有利于公众预防犯罪和懂得自卫,创建被害人救助网站,在新闻报纸、电视电台上开设被害人专栏,在社区中分发小册子,介绍国内外有关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法

16、规、政策及各国保护被害人运动,提供被害人寻求救助的多种渠道,也可以提供心理、法律、政策咨询和帮助信息,在尊重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对被害人寻求救助成功的案例有节制地发布,并宣传和报道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引起全社会对被害人救助的关注。另外可定期走进学校和社区进行教育。 (5)建立被害人救助信息资料库,对被害人获得救助的动态进行调查研究,对于救助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举行非正式听证会,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不定期组织、邀请我国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如何完善救助机构或其它国内外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被害人问题为主题,召开研究会、研讨会、高级论坛,向社会推广研究成果,向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有关被害人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积极推动被害人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6)向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募集社会救助的资金。 (7)其他有利于帮助被害人恢复的服务工作。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