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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种子经营市场秩序通知为切实加强我县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经营市场秩序,保证种子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水稻种子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坚持“打防并举,源头治理”的原则,通过水稻种子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和品种备案登记管理等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使我县种子生产、经营市场逐步规范化,力争在两年内使种子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种覆盖率达80%,良种科技贡献率达45%。 二、严格执行新品种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制度 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规定,凡将在我县销售的水稻新品种(指经审定并含盖赣东北或景德镇区域但未大面积种
2、植的品种),必须严格执行水稻新品种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制度。 1、经销方向县种子管理部门提出品种安全性试验、示范的申请(自行试验示范的应报县种子管理局备案); 2、提供试验示范水稻种子(每个品种3公斤)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试验示范经费; 3、试验设小区对比和大田示范,面积每品种2亩,并做好数据记录; 4、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会和专家组评议; 5、及时对试验示范进行总结,并形成科学准确的推荐报告; 6、只有在试验中表现优异(产量高、抗性强、米质好)的品种,方可在我县逐步推广、应用。 三、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机制,实行品种备案登记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销售、推广的水稻品种必须到县种子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供
3、以下材料; 1、品种审定登记证号、引种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及适宜区域等证明材料; 2、不再分装的包装袋正反两面照片; 3、委托企业的委托许可证或委托书及复印件; 4、委托双方正式协议书复印件1份; 5、品种进货渠道、数量以及该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抗性等特征特性材料; 6、经营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经销方身份证复印件; 四、严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凡未按要求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性试验、示范、推广的参照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化标准相关规定处罚。 五、其他事项 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管,生产经营档案必须保存2年以上,规范种子经营凭证的使用,做到一证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