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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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篇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获取公司最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以有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安全科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各科室、各项目部。 4工作程序4.1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它要求事项 4.1.2.1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2.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4.

2、1.2.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获取途径 4.2.1安全科负责的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4.2.2安全科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科室获取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科。 4.3确认适用性 4.4.1安全科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商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5安全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文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3、行为。 4.6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科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科室、项目部。 【篇2: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 关于安全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从安全标准化评审的要求来看,最重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因为你懂得领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道了有关重要性,违章违法的后果,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动,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好自然地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应变能力。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主要有人、车、路及其环境。人的不安全状态依然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虽然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硬、有遇行人突然横穿

4、公路处理不当、有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有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机件失灵等等。最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基本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而其中的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都违法违规、 法律知识淡弱引起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 习枯燥乏味,学得理解得一点就一点,积小成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总是好的。更何况是新安全法例法例很强调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学习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法第二十五条)。以后上面的检查就是要看这些,好似这次lng学习培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老师都讲得好明白,你坐下给他影了相,证明你已

5、经学习过了,至于学习的质量效果,对工作的启发帮助,就看各人的悟性,努力和际遇了。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 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及公司安全生产实际,为了规范、有效地进行安

6、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措施。 我们驾驶应清醒的认识到: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就有可能造成事故,造成事故就会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安全教育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育为主。 结合公司的实际,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1)、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省、市政府和安监、交警、运管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制度、办法、措施。 三、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道德不属于法律范畴,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

7、,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为重点。各行各业都有其各自职业道德要求和特点,作为我们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车辆运行过程中是否遵纪守法,安全文明运行,如果我们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将会给国家、公司、家庭带来不 应有的影响和损失。在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中,要通过教育树立三个意识:即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要弘扬四种精神,即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精神、见义勇为和救死扶伤精神。通过教育,使驾驶员时刻警记安全行车,行车中 要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

8、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同时培养驾驶员具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素质。 四、安全教育的方法 1、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教育学习会,集中学习、讲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传达文件精神,职业道德,安全驾驶技术,安全驾驶行车经验谈,应急处理技巧等。 2、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特别是身边发生的事故)进行剖析总结,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3、观看视频。通过播放国内、省内、市内发生的事故视频,开展反面警示和正面教育,促使驾驶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 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

9、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篇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2

10、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6行政从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7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4.程序 4.1获取方式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效途经,主动的、经常性

11、的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组织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形式获取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 42法规贯彻落实 各责任部门将获取的规定要认真保管,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公司相关部门、外来施工、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 43符合性评价 公司安委办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相关方

12、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未识别及获取或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发布实施12 法律法规规章条例 【篇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 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2、条例是法律

13、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

14、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 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 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

15、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篇2:法律、法规、规

16、章的区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17、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 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 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8、,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释,包含后几种含义,而且还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内容。狭义就是下面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释和法相同,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规(在我国)一般是指【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地方法规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19、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4.规章(在我国)一般指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

20、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1、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行

21、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称。有广狭两义: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 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 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 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 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 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2、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

22、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就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4、地方政府规章与上同,也就是行政规章里的一类,是由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6、行政规定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可以说无论那份规范性文件,法律也好规章也好,只要涉及行政的领域,都可以说是规定。 其实区别这几个名词不难,关键一个是制定主体的区别,一个是效力的区别。而效力的区别关键也就是是制定主体的区别,全国人大制定的是老大

23、其次才是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再次是地方政府。这样说你明白了吗?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 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

24、,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 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超前性”“实验性”。依

25、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

26、内容。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对于违反行政规

27、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2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可见行政规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有一系列重要的区别。br/ 在我国,对于行政规章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类: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

29、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 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3.实施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篇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 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30、。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

31、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 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 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 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

32、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33、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篇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获取公司最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以有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安全科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各科室、各项目部。 4工作程序4.1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

34、.2其它要求事项 4.1.2.1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2.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4.1.2.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获取途径 4.2.1安全科负责的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4.2.2安全科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科室获取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科。 4.3确认适用性 4.4.1安全科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商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科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

35、、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文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行为。 4.6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科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科室、项目部。 【篇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

36、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2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6行政从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4.程序 4.1获取方式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

37、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效途经,主动的、经常性的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组织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形式获取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 42法规贯彻落实 各责任部门将获取的规定要认真保管,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公司相关部门、外来施工、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 43符合性评价 公司安委办应每年

38、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未识别及获取或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发布实施12 【篇3: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39、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40、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41、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

42、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

43、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44、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选矿基础知识 矿石品位是指矿石中所含某种金属或有用组分的多少,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常用的选矿方法有:重选法、浮选法、磁选或电选法。 选矿作业主要包括: 1、准备作业:包括矿石的破碎与筛分、磨矿与分级2、选别作业:如重选、浮选与电选等3、脱水作业:包括浓缩、过滤、干燥等 矿石经初次选别后,如浮选、重选或磁选,将其中所含的部分脉石或围岩选出而得到了高于原矿品位的产物,称为粗精矿,一般达不到精矿要求,这一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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