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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新整理版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新收拾版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因与原告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看法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情愿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由于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翼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赋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当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见的未支付利息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元,同时因双方商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看法。 1、
2、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元,即月息利率_%,显然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商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商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商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商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显然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商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商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商定。 3、原告主见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
3、支付应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商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旧以借款合同商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矩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商定发生争议,假如商定不明,又不能证实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商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看法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商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规矩保持全都。 三、答辩人对原告知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商定,其主见无商定的事实按照,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见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见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元,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哀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_ _年_月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份; 证据材料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