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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赠与合同锦集六篇 赠与合同篇1 不动产赠与合同 合同编号:_ 赠与人: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 有效证件号码:_ 受赠人: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 有效证件号码: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 3.乙方有下列
2、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
3、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乙方:_ 住址:_住址: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
4、:_ 账号:_账号: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赠与合同篇2 甲方(赠与人):*男身份证号:*系受赠人之*。 乙方(受赠人):*男身份证号:*系赠与人之*。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汽车赠与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赠与人将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资*整所购买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牌*汽车赠与* 二、赠与人*自愿将购买所得新车赠予*,机动车所有人以受赠人*的名义落户,并明确该车辆只归受赠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的配偶对该车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三、受赠人*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四、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签字捺手印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合同篇3
5、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
6、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
7、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人:_受赠人:_ 住所:_住所:_ 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 通讯地址:_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电话:_电话: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写明证明赠与人
8、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数量:_质量:_价值:_位置:_ 第三条赠与目的 _ 第四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年_月_日,到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赠与的撤销 赠
9、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赠与的撤销 1
10、、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5)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赠与合同篇4 甲方(赠与方):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乙方(受赠人):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
11、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 5.乙方应于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地址:_地址:_ 电话:_电话: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赠与合同篇5 赠与者xx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x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xxxx年x月x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
12、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xxx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文节选!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x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
13、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市x街x号 面积:xx亩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xx亩 二楼xx亩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赠与合同篇6 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史尚宽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
14、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实践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许多的争议。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
15、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如果受赠
16、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 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 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
17、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如果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 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二、对“义务”的分析 (一)义务性质的辨析 上述叙述已经说明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给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究竟是否因为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背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
18、 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张“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改变。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决定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 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肯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按照合同的
19、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更确切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须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
20、突。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一致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平。 (二)“义务”的效力排除 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 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
21、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约定时,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笔者认为此时赠与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即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其义务的内容。.CoM 第二,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别,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如果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反社会公共
22、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至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附停止条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条件系合同不可分离之部分,故该不法义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部分无效,但是除去该部分亦可处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 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
23、履行 附义务赠与合同相比较其他赠与合同,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笔者参照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现在附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二是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 (一)受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所附义务 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赠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合同的对价。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中义务较之本身的财产价值是很微小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受赠人履行义务当然以赠与的财产价值为限。一旦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本身,其赠与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不再是赠与合同了。所以当超过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部分的义务,当
24、义务不可分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赠与人返还财产。这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赠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受赠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学者们认为,赠与应当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情形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诸多的道德因素在内,如果强调必须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对赠与人而言,非常容易影响其积极性。 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允诺禁反言”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允诺
25、禁反言是指:“于适当之个案或者情况下,使赠与人允诺或无偿之允诺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强制执行之原则”。该规则是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成为非正式合同得到强制履行的基础。由此,在附义务赠与契合同的情况下,受赠人因此信赖而履行了约定义务。尽管这样的义务似乎不构成对价,但赠与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财产给付义务。这样就把问题解决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层面,不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鉴意义。 当受赠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之后,赠与人不履行约定的赠与义务时,此时就可将此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解决。笔者认为赠与人此时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可以就因为相信允诺人的允诺而产生的
26、信赖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赠与人赔偿,尤其是受赠人为此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而赠与人却因此获利的情形。 注释: 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38. 费安玲.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实务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xx.178. 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80.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5. 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5. 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7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6. 赵守东,徐旭.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辨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xx(4).35.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4.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