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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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 摘要:价值原则是一项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它决定着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公证制度价值原则的确立与实现,既是公证立法最基本的理论需要,也是我国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践要求。本文试图以“法的价值”学说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公证制度现状、性质、特点及存在弊端等方面的分析研究,确立我国公证制度的价值原则,并对价值原则的确立依据、及其内容等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公证制度;价值原则 中图分类号:DF8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XX)01013102 一、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的确立依据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私证制度演变而来

2、的。但私证只是证明事实的客观存在,至于事实是否合理合法,均在所不问,难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私证逐渐被公证所代替。公证从出现的那天起,即是站在公平第三方的角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发挥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自始至终体现着其公平公正和法治、秩序的价值原则。 公证价值原则决定公证的地位、性质、体制及运行机制等诸多问题,确立公证制度价值原则,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从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来审视和定位 西方学者认为法律具有三大基本价值:秩序、正义、个人自由。还有一些法律规范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虽然实用性并非法律的首要目的,但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已成为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评价之一。因此,我国法学界将法律的基本价值归纳为秩序、正义、自由、效率四个方面。 公证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服务机构,其职能应有利于实现法的基本价值。也就是说,公证法律制度应与各部门法具有共同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由法律制度价值选择的普遍性决定的。 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的职能,也是公证制度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它通过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确认与证明公

4、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赋予证明对象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公证机构必须依据真实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办理公证,依法均衡、协调各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保证法律文书、法律行为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切实可行,从而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有利于公平价值的实现。 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维持社会和平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使纠纷以和平的方式防患于未然。公证机构通过依法办理各类经济、民事公证,促进协议顺利履行,通过公证过程中制止不法经济活动,减少经济损失,解决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起到

5、了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利于秩序价值的实现。 2.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审视和定位 法的作用之一便是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减少交易风险和由此引起的交易费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到了法律结构之中,置于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之下。市场经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依赖也越来越大。公证作为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正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合同、技术转让、证券交易、房地产买卖、投资等等,均需在法律的监督和保障下进行,从而保证契约的公平和交易的自由。 在经济领域,由于种种原因,欺诈、胁迫,无效、显失公平的经

6、济行为以及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法院的事后裁决作用无法防患于未然。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经济公证,保证经济行为真实合法,切实可行,杜绝欺诈、无效和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而诉诸于法院,也会因合同的完善及证据的充分而易于解决。经济公证有利于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杜绝纠纷隐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体现了其秩序、公平、自由的价值原则。 在社会生活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交易行为,也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各类民事公证,依法保障、协调各方面当事

7、人的利益,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规范民事行为,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民间交易行为合法、公平;同时,通过办理公证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化解民间矛盾,有利于社会关系的融洽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第一道防线的公证,其存在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它已成为近代各国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是贴近民生的相关经济、民事法律活动中,公证以其证明活动发挥着预防纠纷,稳定社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3.从公证特点及公民的要求来审视和定位 公证的职能特点之一即是

8、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以真实合法为原则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个公允第三方的存在对现时中国社会的经济生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虽然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相对缺乏,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正不断增强。他们需要一个有着良好信誉的、权威性的、可信任的机构为他们解决法律问题,保证经济、民事行为真实合法,顺利履行,指导、协助他们实现法律权益。社会需要公证机构保持和不断增强公证的诚信度和证明力。公证机构作为具有法律权威性的非诉讼部门,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均衡各方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在经济活动相关节点提供低成本的以证明为中心的法律服务,体现了公证的效率价值。 二、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的内容 公证制度是民事程

9、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确定的法律制度。其职能既包含有权确认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又有权认定某法律事实的发生。从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界定来看,笔者认为公证价值原则的内容应包括:公平规范原则、秩序权威原则和自由效率原则。 1.公平规范原则。体现了法的正义目标模式,是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被称为20世纪洛克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指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也都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即公平与公正,以及法定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公证以社会稳定、

10、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为己任。尤其是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是当前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能够给经济主体一种可靠的安全感。公证从来都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为原则,决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以此实现主体对平等有序、自由竞争、安全交易、预防纠纷及公力救济之渴望。公平规范原则体现了公证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维护社会公正,防止循私舞弊行为的重要职能作用。 2.秩序权威原则。一项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需致力于创造秩序。公证兼有法律服务与间接管理的双重职能,在公有制

11、前提下,在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关系和权益等问题上,法律关系较西方国家更复杂、更广泛、更需要利用公证等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证权,公证权力是国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证明事务中的体现。这一特点决定了公证必须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公证兼有实现国家间接管理之功效。公证机构是国家公共证明权的统一行使者,以职能与公共权威出具证明,带有半官方的特殊性,因而,它能够取信于民,公证承担着行政行为无法担当的职能。公证的权威性还表现在公证人的任命、公证机构的设置等方面。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的定位问题,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法,把公证人大体定位为准公务员

12、,国家授权办理公证事务;多数发达国家律师资格的取得是由律师协会授予,而公证员的资格却由政府授予,多数是由司法部部长授予;公证处的设置、变更政府要管;公证收费的标准由国家制定。因此,公证的秩序权威原则是公证价值原则的重要内容。 3.自由效率原则。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个显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公证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明活动,虽然有的证明事项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在法律上成立或生效,但自愿申请是办理公证必然的、首要的程序。公证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功能。这是公民实现自我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且该种救济方式

13、的启动,亦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不像许多行政行为则由政府单方意志决定,公证独具的这一属性恰恰与市场经济对主体自由的要求不谋而合。另外,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公证的应然特征,它本身即内在地包含着主体自由,肯定着主体自由,要求并发掘着主体自由,并在自由的过程中展现公证自身的内在潜能。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效率”经济。公证效率价值目标的选择在于通过事前预防,减少诉讼,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在法律程序上大大提高了效率。作为公证制度本身,则应促进和提高公证效率,即公证程序、步骤应力求紧凑,简单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从而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效益。 三、公证价值应体现为责权利的三位一体 对于

14、公证执业者而言,其价值体现为责权利三位一体: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随着公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其责任也应相应地加重。由于公证行为的风险性已归到个人身上,个体的责任加强了,因此,在由公证机构缴纳赔偿保险金的同时,应根据错证积率计算出一个科学的风险基数,根据规定公证员从个人报酬中交纳一定比例的执业风险保证金,以使过错责任赔偿落到实处。同时公证员之公证权系依国家授权取得,其行为结果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还要对国家负责,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公证机构通过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从特定的公证受益人处获取报酬,而不再由国家支付报酬。公证员行使的公证证明权的内容将有所不同,内容越复杂,意味着责任越重大

15、,同时当事人就应支付相应较高的代价,公证员所获之报酬也就随着提高。如当事人仅要求作文书之签名、印章属实的形式公证,公证员就只保证签名、印章属实即可,内容相对简单,提供的服务较为单一,责任就较轻,收费也较低。相反,若当事人要求对文书之内容进行实质性公证,则公证员就要对订立文书之主导思想、目的进行全面详尽的了解,并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就文书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切实可行等方面进行审查。这样,公证员就不仅要证明文书签名、印章属实,而且还要保证所公证的文书内容合法有效,尤其是在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简单化、格式化的公证书根本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需要公证员以要素式方式出具公证书,则对公证员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办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员的责任就更加重大了,那么收费自然也应提高。 (责任编辑/肖莉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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