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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讲话 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分析当前我市营商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认清形势,直面问题,全力整改,知耻后勇,主动作为,以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推动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刚才,市商务局等八个单位作了表态发言,作出了庄严承诺,说到就要做到,说好更要干好。x书记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讲了四个方面意见:一是务必知耻而后勇,打一场优化营商环境的翻身仗;二是用心务实优服务,全面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2、;三是以作风建设开路,进一步增强执行力创新力;四是明责强责树导向,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保障。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贯彻落实好今天会议精神和x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再强调三点。 一、认清形势,清醒忧患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事关发展、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极大改善了投资和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党中
3、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 各项决策部署,聚焦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强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多措并举补短板、抓整改、促提升,积极营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压缩审批时间、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营商环境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城市竞争力,区域经济发展的激烈竞争越来越多地体现在营商环境的竞争上,而我市的营商环境与先进地市还有较大差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群众满意度还不够,特别是在“放管服”改革、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招标、中介评估等领域还存在较大问题。2021年度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参评的2
4、5项一级指标中,我市14项位于第三方阵,综合评价倒数第一。今年以来,我们痛定思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扭转被动局面。但是,从今年2次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来看,我市在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用水、获得用电、获得信贷、执行合同和劳动力市场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特别是,我市政务失信问题目前在全国地级市最为严重,商务诚信状况堪忧,全市不良贷款率仍居高不下。 这些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根源在各级干部的作风、能力、素质、态度、方法上,尤其与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履职不够、重视不够、研究不够、落实不够有直接关系。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出狠招、下猛药,彻底整治问题,全面优化环境,
5、否则,我们仍难摆脱落后局面,加快发展就无从谈起,也无法向省委、省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代。优化营商环境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不抓营商环境就是失职、抓不好营商环境就是不称职”的观念,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痛定思痛、痛下决心, 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断向好。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打通“堵点”、破解“痛点”、攻克“难点”,必须瞄准重点发力方向,拿出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以核心环节突破带动整
6、体水平提升。重点是对标“一个体系(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优化“三个环境(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 (一)对标“一个体系”抓提升。要对标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近日印发的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1版)和今天会议印发的市营商环境问题整改建议清单,以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检验标准,以“放管服”改革为主要抓手,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核心指标优化攻坚,着力提升制度供给、服务供给、要素供给能力,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别要注意的是,全省2021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即将开始,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抓住有限
7、时间,补短板、强弱项,加强协调,精准对接,确保2021年度全市营商环境评价进入全省第二方阵以上,2021年度全市营商环境评价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持续优化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提高合同案件审判执行质效,降低解决商业纠纷成本,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间,明年年底前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压缩至220天以内,破产案件审理用时同比压缩30%。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机制,既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又要严肃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伸手行为,坚决防止任性执法、任性管理。明年年底前“双随机、
8、一公开”监管覆盖面要达到91%。大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运 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三)持续优化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紧盯政务服务中的短板弱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升行政审批质效,真正为市场松绑、为企业减负。打造“亲”“清”政商关系,牢固树立企业至上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创新“一证通办”“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引
9、导服务等便民利企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服务能力。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压缩企业开办环节、时间和费用。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理建筑许可效率。明年年底前,不见面审批占比达到90%,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9天以内。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一网、一门、一次、一窗”办税,压缩纳税次数和时间,降低总税收和缴费率,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明年年底前,纳税次数、时间同比压缩5%。 (四)持续优化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围绕企业需求抓改革,推动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坚决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少各类检
10、查和罚款,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全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一步提升办电、用水、用气效率,压缩审批时长;强化企业信贷支持,深入实施“861”金融暖春行动,实现动产抵押业务一站式网上办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明年年底前,用水用气办理时限压缩至3天以内。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开展电子保函服务,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明年年底前,实现招标投标过程在线监管全覆盖,其他事项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 压缩环节、时长、成本。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夯实责任,凝聚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安排、
11、亲自协调、亲自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要建立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析调度会,互通信息、沟通协调、加强研判、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合力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我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要深挖亮点,展现成果,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带动全市干部群众行动起来,着力营造人人、事事、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考评,严格奖惩。要按照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常态化督查考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绩效监督、组织监督、执纪监督的作用,加强督查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与绩效挂钩,严明法纪,赏
12、罚分明,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全省考核中排名靠后、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物质惩罚、组织处理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感情充沛。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13、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
14、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
15、,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
16、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
17、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
18、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9、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20、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
21、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
22、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
23、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
24、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
25、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
26、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27、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
28、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
29、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
30、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
31、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
32、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
33、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
34、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
35、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
36、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37、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
38、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
39、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40、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41、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
42、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
43、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
44、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
45、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
46、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