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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阆中市思依镇小学师生道路交通安全与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校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园区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阆中市教育系统师生道路交通安全与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按照规章自主管理,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一条 校长是师生道路交通安全与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员工交通安全负有计划实施、组织管理、检查整改、应急应对的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分管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负责具体管
2、理工作;班主任是班级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交通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本班路队制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放学时负责整队、集合,路长、旗手由班主任确定,报学校备案。学校把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纳入日常行政工作,形成学校、年级、班级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第二条 严格执行学生上放学路队制,建立路队信息反馈制度.全校分为东路(思依六房坪方向)、西路(供电所方向)、北路(自强水库至场镇方向),每路由旗手引路,路长负责.在上学、放学的高峰期和洪涝汛期,学校都必须安排专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相应记录.第三条 严禁组织师生在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跑步、做操或开展其他集体活动。第四条 加大对骑车
3、学生的监督管理力度上、放学时严禁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从严教育师生不驾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证照不全的车辆。第五条 组织学生从事校外活动,师生必须使用相同的交通工具,且出行前由值周领导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在活动过程中,班主任、值周教师要全程监督管理.第六条 加强管理,优化交通环境。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校门口、事故多发路段、十字路口、弯道徒坡等重要路段设置警示、行车减速与限速标志,加强学校周围的道路路面及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优化校园周边的交通环境。第二章 交通安全教育第七条 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运用各种方式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水平.把交通安全常识、交
4、通法律法规教育纳入相关学科的教育内容,使学生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遵纪守法、文明出行。第八条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标语、板报、校园广播、专题讲座、知识竟赛、集会、班团队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常识宣传。要有永久性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标语、专栏,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达到“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知晓率100、遵纪守法率95以上、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低年级达到70、中高年级达到95以上.第九条 要教育本单位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驾驶员要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第十条 学生人人会做交通指挥手式操
5、,争做“小交警”,礼貌待人、出入平安。第十一条 每学期邀请交、巡警部门的干警或校外交通安全教育辅导员来校讲课。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全周”、“安全日”等活动,深化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第三章 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第十二条 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学校园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停车避让行人。驾驶停放的机动车辆在启动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周边没有学生的情况下方可行驶。在学校园区所有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均不得进入学校园区,其他非机动车辆可以推行进入。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点)内,其他区域禁止机动车辆停放。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非
6、本单位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园区。确需进入学校园区的机动车辆以及本单位员工的车辆,进入学校园区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园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十六条 遇有大型群众性会议或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交通事故、安全(警卫)任务、突发事件等情况,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将及时向当地政府以及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并在公安交警的指导和协助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将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非机动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学校园区内骑行。 第十八条 施工车辆在学校园区内行驶,严禁超载
7、;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二十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在学校园区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园区内禁止拖拉机和单缸柴油机车通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学校园区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上路试车。 第二十三条 夜间在学校园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远程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跨位停放。机动车辆停放后,驾驶人员应当检查车辆制动系统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避免机动车辆滑行.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
8、生驾驶机动车辆到校。严禁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学生骑车到校。第四章 私家车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职工私家车的安全管理,要建立私家车辆管理档案,对驾车人和运行情况做到全面掌握。(一)根据校园实际状况,划定停车区域,合理设置停车位。停车区域必须避开校园大门、教学楼、宿舍楼、食堂、操场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区域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师生集体活动。 (二)校长要适时教育和提醒教职工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事故发生。(三)教师驾驶车上下班时段正是学生上放学的高峰期,学生优先通行,车辆必须等候或避让.(四)教职工驾车进出校园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服从引导.第二十七条 私家车进入校园后须限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
9、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非本单位住户的机动车辆确需进出校园的,应向学校申请,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私家车,学校必须责令禁止其停车和随意出入.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医务室必须置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如单架、急救药品和药具。 第三十条 当发生学校园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后,在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并协助维持现场,及时采取适当救助措施。学校随即启动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视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细则以及行政处分规定,提请教代
10、会通过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乱停放的车辆,由安全保卫部门予以纠正,严重阻碍交通的,可提请公安交警部门牵引拖离,所需费用由车主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由安全保卫部门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实施细则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校内鸣喇叭,不听劝阻的;(四)车辆在限制行驶区域内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的。 第三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和处罚。凡因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工作不负责、疏忽大意、管理不善、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发生事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