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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入职签了居间合同,离职追究劳动关系成立吗?员工入职签了居间合同,离职追究劳动关系成立吗? 刚刚踏入社会的华先生等七人,怀揣着梦想,2010年8月起先后就职于杭州某期货公司,从事业务方面的工作,入职时该期货公司与华先生等七人签订居间合同、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和个人声明,离职时为了拿到应得的工资,又逼迫签了居间终止协议书,结果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把工资打入到银行卡。华先生等七人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拿到自已应得的。 华先生等七人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期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2010年12月3日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华先生等七
2、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同月23日开庭审理。2011年1月4日,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驳回了华先生等七人的仲裁请求。 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十级履行过程亦按照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签了居间合同,有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是不是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 华先生等七人认为:期货公司每月的16-20日向其银行卡汇入上月的工资;期货公司上下班对华先生等七
3、人实行指纹考勤;期货公司起草的个人声明中有说明,“本人有违反上述申明的任何情形是在贵我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发现的,贵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赔偿金”,验证了试用期过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以上说明了期货公司有制度管理华先生等七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
4、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华先生等七人在和期货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并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标准。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期货公司故意利用其优势,拿出所谓的居间合同来试用劳动者的做法是违背社会公德的。 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享受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有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打个比方,要是华先生等七人与期货公司签订了二十年的居间合同,这二十年里面,每天风雨无阻,按时上下班,二十年离职后难道就没有社会保险?要是在某一天的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难道就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我不相信。 期货公司精心设计的居间人身份,不能掩盖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只是劳动维权的前置,是去法院伸张权利的门槛。 近期华先生等七人准确去法院起诉,他们希望法院能纠正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希望法院能还回他们踏入社会的自信。尽请期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