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doc(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林贞亮【相关的法律规定】1.买卖合同与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的买卖合同包含了三个基本的法律行为:(1) 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负担行为。(2)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3) 买受人支付价款,将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法律行为,根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的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
2、法律行为.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即,处分行为最迟须在其生效时,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并且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处分行为(一物一权原则)。但是,负担行为则不受限制。另外,有效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但是,负担行为则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2.合同法第51条所构建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规定可知,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有效,那么相对人将根据合同而取得标
3、的物的所有权,这属于继受取得。如果合同无效,那么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而确认标的物的归属.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其手中,那么,根据物权法第13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相对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否则,相对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对原有法律关系的重新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有学者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不需要获得真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从一开始就
4、是有效的。这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有所冲突。但根据笔者的理解,认为应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对原有的法律关系重新进行解释。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该合同有效”中的合同,属于广义的合同.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包括了一个负担行为和两个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并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所以,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指的是买卖合同中的处分行为,即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相对人的行为.该行为只有当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获得真权利人的追认时,才会生效,否则无效。其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主张合同无效”的合同,指的是狭义的合同。这里的合同,指的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买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中的负担行为。既然负担行为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那么买卖合同中的负担行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就是自始有效。当事人一方(相对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当然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只是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合同有效”的“合同”进行缩小解释,指的仅仅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负担行为,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