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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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合伙企业合伙合同合伙企业合伙合同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

2、围: 第八条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 1.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

3、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

4、确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

5、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

6、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

7、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

8、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

9、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

10、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

11、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

1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企业合伙合同2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13、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

14、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

15、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

16、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7、: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

18、)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

19、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20、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21、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

22、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

23、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 合伙人(签字):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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