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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肇庆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二)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三)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责任的;2、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
2、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四)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2、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3、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5、对苗头性、倾向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1、责令作出检查;情形2、通报批评;情形3
3、、当年度不能评先进、评奖;情形4、通报批评;情形5、由纪检监察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6、由考核单位或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五)具有上述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六)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诫勉谈话应先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或支部审批,谈话时应做好记录。(七)纪委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副科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情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诫勉谈话的情况应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