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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5篇) 安全的管理制度1 时近隆冬,天干物燥,安全防火进入高度警戒防控阶段,市场坚持每天对所有大厅内商户抽烟现象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望各位商户予以配合和支持,同时要求诸位商户严格遵守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在此重申以下管理事项: 1、市场禁烟,如发现商户个人摊位有烟头,处以个人100元人民币罚款。 2、发现在禁烟区或摊位中吸烟者,处以200元罚款;不主动缴纳罚款者,罚款单交财务部扣除质保金500元,情节严重者逐出市场,不赔偿任何损失。 3、如发现顾客在摊位内吸烟或送货员和顾客交谈吸烟不制止者摊主、送货员各罚200元。 4、严禁使用麻花线、脱皮电线
2、、插盘上接插板、一根线上三个接头以上等不安全用电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罚款200元。 5、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和使用和违规电热器具(热得快、电暖器、破插盘、电热扇、取暧器等),发现者没收违规用品,罚款300元。 6、市场各出入口、通道、配电箱、消防设施前禁止码放商品、物品,违者罚款100元;擅自损坏市场消防标识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 7、超过本通电线路负荷用电者,导致后果自负,不再重新接电,另行罚款100元。 8、造成火灾险情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另外赔偿损失。 9、严禁在市场内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油桶、有毒、有辐射或其他危险性的货物,发现者除没收外并处2000元罚款。
3、 10、自觉约束家人、小孩、老人在市场内的安全及其他行为,特别是交通安全与防火行为,履行好监护人职责,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另行罚款300元。 11、市场禁止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前要及时向市场保卫部门申请,批准后现场有专人防护、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水或沙子;四级风以上时在室外不准明火作业。 12、时值冬季,请各位商户及生活区租房朋友们注意防煤气中毒,使用合格的炉具取暖;市场商户严禁经营不合格的煤炉,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以上管理措施利人利已利发展,望所有商户朋友、消费者朋友及市场管理人员自觉执行,并相互监督;市场承诺:积极举报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市场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4、安全的管理制度2 1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的安全,对违反本规定者要及时进行劝阻,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对情节恶劣者要及时报告学校,由相关部门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2进入校园范围的所有人员和一切车辆必须服从指挥,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人员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问,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员,听从指挥。 3爱护校园内的设备和设施,教学楼的多媒体设备、桌椅、黑板、门窗、风扇、日光灯、讲台等一切公物,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搬动或移作它用;开关门窗要轻,严禁用脚踢门,无故损坏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人员离开时要自觉关水、关电、关门、关窗。 5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班级、办
5、公室教学时间不得在教学楼内进行文娱活动。 6非本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7校园内一切公共设施特别是水电、消防设施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装。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与教学无关的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校园,如确系教学需要,当事人必须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 9严禁在教学楼内生火、烹饪或私自接拉电线及装接电器;除门卫及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内住宿及过夜。 10不得在校园内外打闹、喧哗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设备,以免影响他人。 11任何班级和办公室不得在教学楼进出通道上堆放杂物,后勤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各通道畅通。 12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定,互相监督
6、。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安全的管理制度3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护送 1、每天下午放学时,小学各班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路队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3、教育学
7、生遵守交通法规。 4、路队辅导员必须将学生送至指定地点,才能离开。 三、课堂教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课间管理 1、建立教师巡逻制度,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文
8、明监督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六、集体活动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物品管理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八、用电安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
9、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九、组织保障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安全的管理制度4 一、学校租用校车管理制度 1、新增、租用校车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2、校车的车型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 3、聘用校车驾驶人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驾驶校车。 4、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
10、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学校出租、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出租房、经营部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则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经营部、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网吧和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2、发租、发包部门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和其所使用的临时人员都应严格审查身份,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3、必须居住在租房、经营部内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居住登记
11、手续。 4、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6、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档案建立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做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
12、视,并确定一名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2、安全档案立卷 档案人员应按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收集各种安全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入档。 3、安全档案的保管 由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指导安排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详实有效,便于安全工作的开展。 4、安全档案的整理 定期对安全档案进行整理,完善安全工作制度体制,分析安全工作的不足,及早提出整改备案。 四、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安全保卫工作由总务处主任实施监督,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要定员定岗,责任落实到人。 2、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使用保养,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准说话聊天,必须
13、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围裙,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3、注意用电安全,机器使用后必须关闭总电源,注意节电、节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4、使用煤气时要做到“火等气”,发现漏气及时报告修理,火开着人不准离开,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学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0或119。 5、下班后要检查煤气、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做好防盗、防寒等安全工作。 五、学校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限速20公里。 2、运送物品车辆须得到学校安全部门准入通知后方可进入,按规定线路行驶,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路面,防止损坏路面、环境、绿化。 3
14、、机动车应服从门卫人员的指挥,摩托车在车库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汽车一律停在校门外侧的停车位置。 4、机动车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车辆损失情况与学校无关。 5、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谨慎驾驶,行人优先通行。学生集会时间禁止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尤其在升旗仪式等教育活动时,门卫禁止放入任何车辆(包括自行车),以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汽车应配齐消防器材,电瓶车辆严禁在专用教室和办公室充电,以免发生火灾。 六、重大节日安全管理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做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应
15、依据实际情形周到部署好本校日常安全管理值日、节假日值班。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4、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期,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 5、如确需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或庆祝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安全。 七、安全工作管理奖罚制度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
16、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总务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
17、批评,凡被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履行安全岗位职责好的有关人员,给予表扬,评优、职务聘任优先。 八、值班带班制度 1、学校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值班、部门联合值班制度。 2、带班领导负责全天的值班工作,并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学校所发生的事件。 3、带班领导负责当天值班人员的分工,负责值周教师、值周学生的考核,负责检查教师辅导情况并做好记录。 4、负责检查校园安全部门的安全情况,检查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 5、负责检查卫生、学生安全及学生文明礼仪、纪律等情况。 6、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周教师早7时40分到岗,中午13
18、时20分到岗。 7、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脱岗,不得迟到。 8、值班期间如有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若因故不能处理,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值班人员因事因公需串班的可自行串班,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10、带班领导负责值班记录。 九、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常是抓不懈的日常工作,消除一切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师生各方面的安全,是学校必须认真努力做好的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 3、安全工作例会必须认真做到三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并认真做好记录。 4、安全工作例会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小组人员参加,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主持。 5
19、、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会议对象为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必要请所有教师参加。 6、每次例会都要有中心议题。例会内容: (1)学习上级文件和相关精神和要求,提高认识,协调工作; (2)汇报各分管工作的安全落实情况,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3)要求及时解决的安全问题,布置检查各安全方面的落实情况,布置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要求,商讨有关活动的安全防患预案等。 安全的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
20、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1、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
22、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
23、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24、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25、,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
26、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
27、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
28、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
29、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
30、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1、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
32、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33、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
34、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
35、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
36、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