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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44号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
2、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 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第六条 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踏勘表)。踏勘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颁发机构各执一份。第七条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
3、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 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 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 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
4、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 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
5、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四条 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44号)同时废止.附件略:1。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正常) 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补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6日-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