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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印发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干规定通知建设部印发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建防字第389号效力级别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4-06-18实施日期1994-07-01发布机关建设部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委有关军、兵种:根据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分工我部制定了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一、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2、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落实制订本规定。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综合管理。三、各人防重点城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时负责把关对未按规定安排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居住区(含旧城改造区)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在满足战时要求的前提下布局宜相对集中可在公共建筑物下或在绿地、广场下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居住区人防工
3、程的平时用途应与居住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相结合统筹安排。五、一般的居民掩蔽工程和仓库工程可按六级抗力等级修建。六、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实行易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三米的十层以下(含十层)建筑;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以及不能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安排室外出入口的项目;建在基岩、流沙等不利地质条件地段的项目;按规定指标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层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在前期不能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七、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批准。易地建设可由建设单位
4、进行也可将应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资金交由城建人防管理部门统一建设。集中资金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平均造价。八、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集中的资金由当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此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列入当地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汇总报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备案。九、对于与城市建设结合紧密综合效益明显的较大型平战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有偿投入的原则用易地建设项目集中的资金进行适当的投入。建设单位应按事先签订的协议将投入的资金逐年返还城建人防管理部门。返还的资金仍作为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凡单项工
5、程投入资金超过万元的项目需报建设部批准。十、在没有专项业务经费情况下为保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可从集中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不超过总数用作业务工作经费。十一、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由城建人防管理部门用易地建设经费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城建人防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开发利用。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安排开发利用。城建人防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收取的使用费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也可以利用外资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十六、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十七、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