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24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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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调解协议书原告:.被告:。因原告 诉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名下下列房产产权份额:1、香洲区 房全部份额;2、石花东路 两套房产各62.5份额(以下简称“吉大两套房产”)。经积极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诉讼调解协议:一、 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 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 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具体实施操作方式如下:1、由被告方在即日起联系买家出售吉大两套房中的其中一套或全部两套房。被告售房所应得的房款应指定原告作为收款人,所得款项应视为向原告基于本协议下的还款,收款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2、如被告只对外出售吉大两套房中的一套,而且所得房款不足人民

2、币400万元的,被告必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补足差额。 3、原告同意,在被告与其他人达成协议出售上述房产时,其同意在收到被告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向法院申请解封拟出售房产,以利于办理相关房产转让手续。二、 在被告成功出售吉大两套房中的一套且原告已经足额收到该房房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原告必须无条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香洲区昌盛路 房的查封。三、 如原告通过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方式全额获得人民币400万元的,除本案项下的争议纠纷视为消灭以外,原告及被告双方之间此前的其他全部债权债务纠纷(可能有)同时视为消灭,双方不得向对方再主张任何经济或民事权利。四、 如被告不能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整及相关利息。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及保全费人民币 元由 方承担。六、 原被告双方同意,就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存档一份。甲方: 乙方: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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