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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基本财务制度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1 各分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资负有领导责任。2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引导、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本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3 各分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岗位分工要形成一定的内部牵引制度,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4 主管、财务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财务经理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商业连锁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5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应收款项的凭证填制工作。 6 各分公司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7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8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
3、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9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10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项内容,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11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 12 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3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分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副经理交接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会同监交。 14 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有关
4、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同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15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16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对发生的各 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17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18
5、各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向公司总部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19 各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 20 各分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正确,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1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对于每月不超过100张凭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22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3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
6、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 24 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必须根据每一张现金、银行存款原始单据填制收款、付款凭证。 25 记帐凭证的摘要应用简明扼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记帐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金额一致。并注明附件张数. 26 各分公司应设专人加强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记帐凭证当月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27 已结帐如发现记帐凭证错误,应先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 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的金
7、额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 28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 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29 次年3月底前必须将前年的会计帐薄打印,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现金、银行日记帐。打印的帐薄必须连继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经理签字或盖章。 30 打印的记帐凭证的内容、金额应同明细帐的记录一致。 31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定期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好记帐凭证,审核记帐。 32 各分公司对外财务报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 33 表按财务管理中心的规定,各类财务报表按规定日期上报。 34 各分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5 财务经理对上报的各类报表负责。 36 各分公司财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全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37 各分公司应当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 38 产清查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9 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财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规范从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