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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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_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

2、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 环保审批)。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类项目:对环境有

3、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 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 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项目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第八条 审批收发员负责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

4、。审批收发员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批员进行初审,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 环保审批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2、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3、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4、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5、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6、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

5、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经审批员或联审会审定的总投资在20_0万元 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审定,签发。副处长受处长委托代行办理批文审定与签发。 第十一条 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 (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 (二)总投资在20_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 (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由市环保部门审批员,各区环境保护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 (一)投资额在5

6、00万元以上的II类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 (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 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 (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市环保部门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职审批收发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须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

7、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租或购房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缴回原批准的环保审批文件。 (五)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保审批时,还应提交深圳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一份)。 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宜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决定应在申请的当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单位不能正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的,可委托有资格的环保中介机构填写。 第四章

8、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审批收发员编号后,将全部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所分管的审批员处理。 第十九条 对类项目,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员必须提出审批意见,并交处领导签发。其档案材料在签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市环境信息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属类项目,由审批员对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需要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确定其环境影响程度的项目,由审批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定后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属类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审批员将选址现场勘察意见及所有基础材料准备好

9、并提交联审会审议,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在收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原因经主管局长批准,期限可延长到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分三类,即一般项目类、餐饮娱乐类和土地开发类。 第二十三条 对深圳市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种书面形式,报告表为简要形式 第二十四条 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评

10、工作。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先由环评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经审批收发员登记,由收发员移交该项目的审批员。 第二十七条 审批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环保联审会讨论。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八条 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附环境监察审核计划环境监察计划是项目批复要求的一部分,建设单位须切实落实,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单位执行环境监察审核计划。 第六章 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采取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形式,批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项目的申请,应同时确定项目选址和环保要求,包括给出污染排放标准(或控制标)、排放去向、防治污染措施方面等环境管理措施等。 (二)不同意项目的申请,应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法规、政策执行以下原则: (一)禁止设置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不得设立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及改善。 (三)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12、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要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总量之内。 (五)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要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污染行业项目须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措施,建设单位有适应技术和经济能力。 (六)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属I类项目,在做出环境影响审批同意决定的同时,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其他项目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待项目建设完成,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较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量大,环评工作一时难以完成项目,如果污

13、染负荷基本清楚、选址恰当企业法人对环保的义务和责任了解明确,可批复同意先行立项筹备,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环评结论和专家评议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批文件签发送达后15日内,审批收发员应录入电脑信息,并把项目申报有关的全部文件、 资料归档,包括: (一)项目承办人报送的环保审批申请的全部资料; (二)调查、询问、勘察笔录;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情况,其监督管理可分为: (一)除重点管理项目外,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水源保护处,市环境监

14、理所归档监管。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档案移交监督管理处存档监管。 (三)凡重点管理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另一份仍由该项目的审批员负责跟踪管理。 (四)对基本无污染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直接移交市环境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 第三十五条 重点管理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申报污染治理工程进展,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根据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治理工程规模,监管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单位进行环保工程技术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III类项目中,凡施

15、工期长,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单位进行施工期的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保证环境质量。 第八章 审批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员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做到四不 :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保证审批公正。 (一)监督处、监理所、水源处在非重点管理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规划处对用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联络员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局长提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了解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对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单位,在收到审批决定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分类目录由审批处制订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执行,每年修订一次,每年的五月至十月公布实施。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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