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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为北京市的一员,你们对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多少了解呢?下文是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
2、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资质管理制度) 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主管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3、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 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
4、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
5、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三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2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获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二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4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
6、理3名以上; 2、有具备工程技术高级职称、经济或财务管理高级职称、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 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 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一条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1000户。 (
7、三)一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4个; 2、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受托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很少的,可以不予计入。 第十二条自行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第十三条办理自行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
8、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核发资质证书 经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悬挂出示。 第十五条受托拆迁单位分公司资质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分公司的拆迁资质审
9、查。经审查核准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迁业务,但是其民事责任由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担;分公司所承接业务按照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接的业务管理,受托拆迁单位及其分公司承接业务总量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变更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终止 房屋拆迁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
10、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交回资质证书。 第三章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与考核 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拆迁结业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拆迁结业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拆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国土房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拆迁岗位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和拆迁工作人员结业证书,核发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由其所属拆迁单位到市国土房管局统一领取。 第二十二条执业要求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在一
11、个房屋拆迁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执业。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验 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将负责相关项目的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证书交拆迁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审验,并在岗位证书上注记。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经区、县国土房管局项目审验的岗位证书;无岗位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四条奖惩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单位变更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
12、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国土房管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拆迁服务 第二十六条依法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二十七条委托拆迁合同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委托合同应当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分包禁止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建设项目拆迁规模较大,由一个拆迁单位承接拆迁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同时委托多个拆迁公司
13、实施拆迁。 第二十九条公平竞争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拆迁现场管理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临时办公场所。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办公场所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四)拆迁工作人员姓名; (五)拆迁相关政策; (六)拆迁工作纪律。 拆迁现场应设便民监督电话,接受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 第三十一条违规禁止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二条拆迁服务费
14、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三十三条项目考核 区县国土房管局可以按照拆迁项目建立拆迁单位业绩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五章拆迁单位年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年审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国土房管局: (一)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三)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拆迁情况统计表; (五)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年审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
15、合格、不合格三类。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优秀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优秀。 (一)业务量要求: 1、三级公司3个以上项目、600户以上; 2、二级公司5个以上项目、1000户以上; 3、一级公司7个以上项目、1500户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集体访;居民个访量低于所承接拆迁项目总户数的3%。 (三)上一年度所承接项目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居民签协议比例80%以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的比例低于居民总户数的3%。 (四)按要
16、求填报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五)耐心宣传解释、严格贯彻执行拆迁政策;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立比较规范、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 每年评定为优秀拆迁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全市拆迁单位总数的5%。市国土房管局对优秀房屋拆迁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合格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合格: (一)近二年承接过拆迁项目1个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因拆迁违规操作而致集体访。 (三)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和办理市
17、、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四)无严重违规拆迁行为; (五)公司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第三十八条不合格拆迁单位 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拆迁中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协议、未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政府裁决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及实施其他野蛮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在拆迁中违规操作、态度粗暴,引起被拆迁居民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影响恶劣的; (三)拆迁中有其他违规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年审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
18、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不参加年审单位的处理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质。 第四十一条晋级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年审评定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
19、计算。 第四十二条降级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对年审结果为不合格,经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三条二年无业务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近二年未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证书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四十五条生效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市国土房管局1999年11月10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