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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权信箱:学生会权益部信箱维权信箱:学生会权益部信箱 超生子女是否有权享受抚养费的赔偿 20XX年春,我和同村伙伴到广东打工,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一天,我在高空作业时,由于脚手架摇晃,我没站稳从半空中摔了下来。经医生诊断,我三根肋骨骨折,肺、胸部多处挫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家六口人,上有两位老人,下有还在上学的一儿一女,我是家中的顶梁柱,现在我不能劳动了,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在和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时,公司提出对我超生的第二胎子女抚养费不予赔偿,我觉得不公平。请问,超生子女是否有权享受抚养费的赔偿? 四川 孙景宜 孙景宜先生: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雇主对雇工在被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赔偿。至于公司提出的对你超生的第二胎子女抚养费不予承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子女是第一胎的就给予抚养费的赔偿,第二胎的就不给予的规定。超生的问题应该由行政法律法规来调整,不是本案调整的范围。 所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你超生的第二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能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吗 我今年22岁,20XX年夏经人介绍与邻村一男青年相识,认识不到三个月男方就要求结婚,由于我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登记结婚,于是,男方通过熟人关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
3、后,我发现男方性格古怪,脾气暴躁,他还动辄对我大打出手,把我打得遍体鳞伤。我感到很后悔,提出离婚,他不仅不同意,还威胁我说如再提离婚就打断我的腿。 这样的婚姻生活根本没法过,请问,由于我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现想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不知法院能否支持? 贵州 韦文玲 韦文玲女士: 我国婚姻法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是受理的,但此类案件的受理是有条件的。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如你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在
4、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你在20XX年结婚时,年龄为19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应属于无效婚姻。但现在你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已符合法定婚龄,致使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你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从你所反映的情况分析,你遭受了家庭暴力,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你可以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妇联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寻求帮助,这些部门和组织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夫妻一方有权卖房吗 我与丈夫1992年结婚,20XX年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丈夫因为有外遇
5、,与我闹离婚。同时,他未与我打招呼就将我们的房产卖给他人,买房者将房款付给了他,并与他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当我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丈夫将房款的一半分给我,他不同意。无奈,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我丈夫卖房行为无效。请问,我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广西玉林钟彩云 钟彩云女士: 依据我国民法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法院是不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第一,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是你们夫妻共有,但房产证登记却是你丈夫一人所有。第二,买房人信赖了房产证上所记载的你丈夫一人所有的权利状态。所以,在买房者来说是善意的。第三,你丈夫与买房者办理了过户手续。上述三个事实都体现了民
6、法上的公信原则。由于你对房屋共同共有的权利未得到公示(即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所以你不能以卖房行为无效来对抗买房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因解除婚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20XX年,我与同村一男青年订婚并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20XX年5月,男方以我们感情不合为由提出要解除婚约,
7、我觉得很突然也很气愤。按我们当地人的观念:作为女方,被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这使我的名誉受到了贬损,也使我的自尊心受到很大伤害。 请问,我要求男方为我恢复名誉并赔偿我为此遭受的精神损失法院是否支持? 福建方芳 方芳女士: 对于你因解除婚约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人格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所引起的范围内;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侵权行为所致。 从你提供的情况看,解除婚约并不是男方的侵权行为所致,而是
8、男方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意味着“精神”遭受痛苦,就都应当予以赔偿。男方的行为的确给你造成了痛苦,但这种痛苦不是他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当然不存在精神赔偿问题。 减肥不成反增肥是否有权索赔 我生下小孩不久,身体胖了许多,20XX年3月,我到市减肥中心接受超声乳化吸脂减肥新技术。据该中心负责人介绍,治疗一次只需要12小时,不必住院和卧床,不影响工作,减肥者进中心时腰粗腿圆,出去则身材苗条、风姿绰约,减肥科学、安全、不反弹。我花了8000多元钱,不仅没有达到减肥效果,反而比以前更胖了,而且身上还留下多处疤痕,使得我卧床一个多月,精神备受折磨。 请问,我能否向该减肥中心
9、提出赔偿要求? 兰州胡花 胡花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该减肥中心形成了减肥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既受合同法约束,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当该中心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时,其不仅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当事人有选择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权利。作为消费者,你的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而据你所说,减肥中心承诺术后不卧床,不影响工作,且不反弹,但实际情况是,你不仅卧床一个月,影响了工作,而且出现了反
10、弹,比以前更胖。由于该减肥中心没有告知你的真实情况,造成这种后果,减肥中心不仅侵害了你的知情权,而且已构成欺诈,减肥中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加倍赔偿,因此,你完全有权要求该减肥中心进行赔偿。 精神病治愈了,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我女儿今年25岁,大学毕业后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后因遭遇抢劫刺激而患有轻微的精神病,住院治疗多日,现在已经治愈。她回单位上班时,单位却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她单位这样做对吗? 大连尹山红 尹山红读者: 你女儿单位这样做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的,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你女儿的病已治愈,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她所在单位就不能因病解除她的劳动关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