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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 关于印发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天义街道办事处、热水旅游度假区开发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宁城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2、证的条件审查、申报及颁发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天义街道办事处、热水旅游度假区,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行
3、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组织较大及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宁城县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县和各乡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县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
4、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照规定对企业履行“三同时”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5、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和煤矿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和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法煤矿的取缔和关闭工作;依法组织并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
6、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县公安局 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分解、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按规定权限督促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监督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
7、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包括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对商务、文化、旅游、体育、卫生、教育等行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业监督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查处和从严打击民用爆炸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的非法生产、非法运输活动。 (六)按规定权限,组织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和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
8、理案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县交通局 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安全和营运驾驶员资格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指定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
9、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县建设局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工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燃气、供热、供水、排
10、水、环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督促市政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权限依法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三)按规定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乡镇有关城镇规划、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11、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四)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
12、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 (三)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
13、理。 (二)对在宁城县生产、经营的药品进行检验及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组织实施和协调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县工商局 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核发、年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二)以涉及生产、生活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依法开展市场专项整治。 (三)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不予核发或暂扣、吊销营业执照
14、。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县商务局 负责全县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管理,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商业贸易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负责对商场、市场等商业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全县商业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规范及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的行业监管。负责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条件准入资格审查,对定点屠宰厂(场)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和查处。 (四)负责全县成品油流通的
15、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和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监管,组织新建加油站规划和安全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关闭取缔和查处。 (五)按规定权限,核定评估加工贸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监测对安全生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县教育局 负责全县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
16、的车辆运载学生,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管,确保学生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四)负责学校周边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县农牧业局 负责全县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农药经销单位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包衣种子、有毒农药经销单位的安全条件审查。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农用机械
17、及农用运输车等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及其年度检验审查等安全监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县水利局 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检验审核;组织、指导水库、河流、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程和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管。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18、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县卫生局 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县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制定全县卫生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及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依法制定有关公共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规范性文件、标准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五)及时掌握分析公共卫生和职业卫生有关情况和数据,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县
19、文化局 负责全县文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全县文化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规范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展博物馆、文化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以文化管理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 (五)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安全事故
20、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五、县广播电视局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对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和宁城县关于广播电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和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县旅游局 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全县旅游
21、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规范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报告。 (三)依法组织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
22、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县气象局 依法做好全县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气象预测、服务及安全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县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和减灾工作;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评估,确定重大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负责重大项目和气候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二)负责全县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负责全县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全县气象行业
23、气象设施的安全和探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协助处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县总工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24、(二)按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工作。 (四)参与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县经贸局 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军工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械、冶金、有色、化学工业、制药、电力、建材、轻工等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县工业
25、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指导、监督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负责监管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
26、县发展和改革局 在经济调控和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利用经济调控等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
27、全县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安
28、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监督学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县财政局 保障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
29、执法必需的经费,以及全县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监督使用。 (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隐患整改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检查用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四、县监察局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县政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