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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
3、规定条件的人员。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
4、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二)审核评标专家名册成员的资格,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其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
5、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管理;(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省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6类,18个专业。(一)房屋建筑类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2、设备安装工程3、地基与基础工程4、消防工程5、建筑装饰工程6、建筑幕墙工程7、钢结构、网架工程8、古建筑工程(二)市政和基础设施类1、城市
6、道路、桥梁工程2、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3、燃气工程4、园林绿化工程5、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类1、电梯2、空调3、锅炉4、建筑材料(四)工程造价、经济类(五)建设监理类(六)其它1、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与施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
7、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8、和建议。第十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五)自觉向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第三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第十一条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
9、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第十二条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和考核,并逐级申报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第十三条 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
10、。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培训前将培训人数、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等报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培训结束后由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命题,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第十四条 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评聘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另外还可以根据需要从市、县(市)分册中选择部分评标专家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第四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第十五条 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
11、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如果当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通过网络系统远程随机抽取,并由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应当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
12、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一)本人的配偶、子女;(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评标专家认为有
13、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第十九条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按照管理权限,应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驻场监察员
14、和招标单位在每次评标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合理性(打分的离散程度)等进行评议打分,并按30、40、30的比例加权计算评标专家的得分。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通报评标专家的得分情况,学习有关法规文件。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或打分离散程度较大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暂停评标半年.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
15、暂停评标一年。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建议,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
16、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名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承担评标专家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评审费标准暂定50200元/人次.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建设厅完成评标专家名册组建,发文开始使用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工
17、程招标评标评委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今天是: 2011年10月14日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
18、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考评.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经统一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认定的列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
19、(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人员。 我市评标专家名册为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分册,由市区、吴江分册,张家港、常熟分册,昆山、太仓分册组成. 第四条 苏州市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各县级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由当地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运用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规章、规范标准等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做到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小时在招标办从评委库随机抽取,由招标办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可从异地聘
20、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筑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四)没有经济犯罪史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标评审得分按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数平均值计分。 第九条 招标人应将拟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评标人员情况在开标前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并递交相应人员亲笔签名
21、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拟参加评标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一)评标专家应按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入指定评标室,不得随意走动、串门; (二)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应及时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并交给工作人员暂时保管,评标会议结束后,领回自己的通讯工具.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早退,不得随意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接打电话或接待来客;不得接触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等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地评判投标文件,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利益。 (五)评标专家应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遵守保密规定
22、。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应严格遵循评标原则: (一)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不受任何干扰,评标专家打分应提出简要理由; (二)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评标打分,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观点意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经评标委员会或招标办同意,可以向投标单位提出质疑; (四)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评标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现场考评与跟踪考评两部分.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标办监管人员对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表现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标准见
23、附表2。 第十三条 对评标专家的考评采用扣分制,满分为20分.累计扣分满10分的,由招标办给予该评标专家以警告,并暂停半年参加评标活动;累计扣分满20分的,由招标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等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招标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该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考评情况,选出熟悉法律法规、精通业务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复议委员会”,负责对有重大争议或经复议后仍有投诉的招标项目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标投标业
24、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由招标办每年对评标专家作出一次综合评价.对表现优秀、得分较高的评标专家,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位于最后几位的评标专家,视具体情况劝退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附表1: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拟参加评标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招标内容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称 执业注册资格 专业技术水平 工 作 经 历 简 介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本人将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参与评标活动.本人签名:年 月 日 附表2: 评标专业人员评标考评标准 序号 经核实的情形 扣分参考值 1 评标显失公正并无合理理由 3-4 2 对投标文件中的明显差错未能及时指出 2-3 3 迟到时间较长,影响评标会议正常进行 1-2 4 无故缺席,影响评标会议正常进行 2-3 5 评标活动中迟到、早退,未完成评标过程 2-3 6 未写评审意见 2-3 7 评审意见不完整或不认真 1-2 8 不按要求上缴通讯工具 12 9 未参加省、市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23 10 其它有关违反规定 酌情扣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主任:贺志良)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8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办公室电话:5186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