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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保 证 我 院 的 四 防 安 全 , 预 防 和 减 少 火 灾 事 故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条 例 ,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黑 龙 江 农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
2、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第三条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第 四 条 违 反 消 防 法 规 情 节 较 轻 的 , 依 本 细 则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处 罚 。 第二章消防职责及措施第五条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第 六 条 学 院 分 管 党 政 领 导 对 所 属 系 统 防 火 安 全 负 责 。 各 单 位 设 防 火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防 火 工 作 。 第七条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3、。第八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 九 条 各 单 位 在 消 防 工 作 中 必 须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 ) 对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消 防 法 规 和 消 防 知 识 教 育 。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组等。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
4、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第 三 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第 十 三 条 更 夫 、 值 班 人 员 接 班 后 应 对 责 任 区 进 行 检 查 。 各 单 位 应 在 火 灾 易 发 季 节 及 时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 第十四条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
5、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第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和 维 修 ,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 严 禁 违 反 规 定 私 接 乱 拉 电 源 线 和 加 大 用 电 负 荷 或 改 变 保 险 装 置 。 第十六条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第十七条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
6、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从 事 电 、 气 焊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坚 持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在 作 业 前 、 作 业 后 要 对 作 业 的 场 地 进 行 清 理 , 防 止 余 火 复 燃 发 生 问 题 。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第 二 十 条 有
7、爆 炸 危 险 的 实 验 室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安 全 设 施 。 第二十一条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集会前,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第二十二条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第 二 十 三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