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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2、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第四条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第五条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重大事项以电话、电报和传真方式报告。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第七条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印发安全生产简报。第八条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