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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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深 圳 港 口 水 域 内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的 一 切 中 外 籍 民 用 船 舶 , 包 括 从 事 商 业 运 输 的 军 事 船 舶 , 以 及 承 接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的 单 位 及 人 员 。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

2、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第 五 条 明 火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 必 须 持 有 船 舶 检 验 部 门 颁 布 的 焊 工 合 格 证 , 船 员 应 持 有 船 舶 消 防 培 训 证 书 。 承 接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的 单 位 必 须 持 有 港 务 监 督 核 发 的 修 船 厂 家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 明 火 作 业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带 ( 领 ) 班 人 员 , 必 须 经 港 务 监 督

3、培 训 , 并 取 得 港 务 监 督 签 发 的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安 全 员 证 书 。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第 八 条 港 务 监 督 接 到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的 申 请 后 , 应 到 现 场 进 行 核 查 , 确 认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 在 符 合 明 火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后 , 发 给 船 舶 明

4、 火 作 业 批 准 书 ( 附 件 二 ) 。 船 方 或 作 业 单 位 取 得 港 务 监 督 签 发 的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批 准 书 后 , 应 向 有 关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报 备 。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5、。液 化 气 船 、 散 装 液 态 化 学 品 船 和 油 轮 的 明 火 作 业 , 除 遵 守 本 办 法 外 , 还 应 遵 守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的 特 别 规 定 。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第 十 三 条 对 危 险 性 大 的 明 火 作 业 , 港 务 监 督

6、 可 责 成 作 业 单 位 申 请 消 防 车 、 船 舶 实 施 现 场 监 护 , 被 监 护 船 舶 应 支 付 有 关 费 用 。 油 轮 、 液 化 气 体 船 专 用 码 头 禁 止 船 舶 明 火 作 业 。 第十四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第 十 六 条 船 舶 申 请 明 火 作 业 , 应 交 纳 办 理 审 批 费 、 现 场 监 视 费 , 并 提 供 交 通 便 利 。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第 壹 拾 玖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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