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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细则【温馨提示:】欢迎阅读本篇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帮到您,文章内的所有内容均可修改,感谢您的下载!以下为正文部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促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秩序,根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问责,是指实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行政管理
2、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而给予过问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第三条问责实行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行政主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授意、指使或强令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人员违法核准招标事项的;2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的;3不依法核准招标范围的;4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的;5以授意、打招呼、递条子、下发
3、带歧视文件、不拨付资金、不办理机关批文等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向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代建机构和投标人的。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文件或者规定的;2违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或者超越法定监督职责范围进行监督的;3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4无正当理由拒收备案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备案文件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对送达的备案文件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5不依法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拆的;6对招标投标中
4、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7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8未监督执行坚持压证施工、压证监理的;9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10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六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2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擅自更改招标方式的;4项目应经招标核准而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开展招标工作的;5应该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而未提供的;6依法自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逐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对行政监督部门就备案事宜提出异议拒不办理的;7采用委托招标
5、的项目,不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8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取邀请招标,或未按规定发出招标公告的;9以代理费回扣、帮助某投标人中标等要求作为前提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10不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11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设置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设置有暂定价格及其他报价缺口条款的;12不准或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不严格资格预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13违规使用标底的;14强制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15不按国家法定时间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要求
6、擅自改变日程,提前或延时开标的;16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接受投标文件和资料的;17招标文件中不按规定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或者开标后随意修改、增加或减少评审实质性条款,或者将本地区、本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人信誉、额外加分条件,或者不按规定设定商务标的权重和计分方法的;18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规定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19不依法确定中标人;20改动评标资料、评标结论或销毁评标资料的;21违反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或不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或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22擅自更改招标项
7、目的施工图纸等实质性内容的;23强迫、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4向中标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的;25与投标人及其他招标当事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的;26泄露标底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保密资料或事项的;27不执行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压证施工、压证监理,到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才退还证件的;28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不执行投标人报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投标标段以及泄露抽签结果的;29不实行低价风险担保的;30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随意变更施工方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聘请其它公司项目经理任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班子
8、人员变更以及监理方人员变更或不到位、聘请其它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7天时间内不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的;31不执行重大设计变更(超过中标价10%)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32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以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以转帐方式办理的;33在招标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七条问责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告诫;(四)扣减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目标分和扣发奖金;(五)取消其评先竞优资格;(六)责令辞职;(七)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组织措施,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前款所列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第八条应当问责的事项,由监察机关、行政职能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对涉及招投标的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监察机关对已调查核实的问题,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及时向行政职能机关提出问责方式,行政职能机关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和落实,及时问责。第九条行政职能机关对调查核实的问题,需要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已结束,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