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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园种植设计技术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1条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 第1.1.2条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第1.1.3条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第1.1.4条 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的数
2、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1.1.4的规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规定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 第1.1.5条 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第1.1.6条 公园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第1.1.7条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第1.1.8条 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并提出过渡的措
3、施; 三、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 第1.1.9条 树木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郁闭度 1、风景林地应符合表1.1.9的规定; 2、风景林中各观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二、观赏特征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以上。第1.1.10条单行整形
4、绿篱的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1.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1.1.10规定的值增加0.30.5m。第二节 游人集中场所 第1.2.1条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第1.2.2条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第1.2.3条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
5、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第1.2.4条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第1.2.5条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三、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第1.2.6条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
6、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第1.2.7条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绿应大于0.5m。 第三节 动物展览区 第1.3.1条 动物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创造动物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不致造成动物逃逸; 三、创造有特色植物景观和游人参观休憩的良好环境; 四、有利于卫生防护隔离。 第1.3.2条 动物展览区的
7、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模拟动物原产区的自然景观; 二、动物运动范围内应种植对动物无毒、无刺、萌发力强、病虫害少的中慢长种类。 第1.3.3条 在笼舍、动物运动场内种植植物,应同时提出保护植物的措施。 第四节 植物园展览区 第1.4.1条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内容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第1.4.2条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第1.4.3条 展览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观赏特征或弥补其不足;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1.4.4条 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