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docx(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 ) 消 防 法 第 十 一 条 、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及 第 二 款 明 确 了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消 防 验 收 的 范 围 。 规 定 对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2、,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实 行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消 防 验 收 。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