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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促进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提高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研究生教育机制的改革,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工程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围绕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
2、的主要建设内容,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设立创新工程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建设,鼓励高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研工作为基础,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促进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改革,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培养高质量人才,使高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和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第二章 建设内容第四条 创新工程项目包括科学研究项目和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两大部分,其中科学研究项
3、目包括科研专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三类;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建设项目和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两类。第五条 科研专项包括重大科研专项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项目,主要用于资助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解决的问题,力求得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识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第六条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主要用于资助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
4、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共享。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包括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校企合作项目,主要用于资助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第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学科和“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学科建设项目、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北京市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学科群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科带头人、科研人员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进行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学科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交流、检查等工作。相关人才资助按照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
5、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0820号)执行。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研究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主要用于资助高校与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为研究生提供实践平台,在实践中提高研究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资助高校以联合培养方式选送研究生到国外学习,进行学术交流,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从而提高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推进研究生的国际化进程,提升首都研究生教育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资助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得到市进行科学研究,引导高校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关注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切实提高博士研究
6、生的教育质量;资助高校开设专业领域研究生论坛,以及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第十条 创新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其中,科研专项每年评选一次,重大项目研究年限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研究年限不超过三年;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 创新工程项目实行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高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高校为依托,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领导。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及中共北京市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
7、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负责创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授权或委托高校的科研管理及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高校应加强对创新工程项目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具体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具体部门进行管理,组织好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论证,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如期完成.第十五条 项目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第十六条 创新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根据市教委要求,项目组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填写相关建设
8、项目任务书,经依托高校同意后将任务书报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审核后将任务书下达至高校作为相关创新工程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7底下达工作计划,各学校科研和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创新工程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编制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第十七条 在创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经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和有关高校共同审定。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创新工程项目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鼓励高校安排配套经费予以支持。高校应在公用经费中
9、安排适当经费,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十九条 创新工程项目依托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第二十条 创新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交流与合作.支出范围主要为:(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
10、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5。(会议费不再区分直接会议费和间接会议费,同时会议费开支标准调整为按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包括住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赁费、资料费等。)(六)出
11、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研究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
12、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创新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并接受高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用
13、创新工程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加强对创新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经费,严格审批各项支出;高校财务部门对项目建设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并对建设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第二十四条 创新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对创新工程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并适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第二十六条 中期检查是对创新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进展
14、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建设年限中期。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在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创新工程项目建设年限终期,项目负责人需将验收总结报告提交高校管理部门,高校管理部门组织自我评估后向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汇报,市教委科研处(或市学位办)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特别是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第二十八条创新工程项目依托高校应接受主管
15、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第二十九条 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创新工程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明确标注资助项目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以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生产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各高校须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京教研20074号)同时废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