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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范本2021年,2021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民事再审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是烟花美文网WTT为大家分享的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2021,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2021【1】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2021)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
2、院2021年12月5日(2021)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2021)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5日(2021)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
3、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212021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21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中级人民法院(2021)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
4、医疗终结,院(2021)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21)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赤民二终字第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2021【2】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
5、,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13294215667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3537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1)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事由: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6、确有错误。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1)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2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
7、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21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21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
8、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
9、释2021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21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21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0、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21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21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
11、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代书人:杨xx附件:1、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劳仲2021裁字第43号)裁决书一份;2、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1)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十民申字第62号民事裁定
12、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2021【3】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1日(202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2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
13、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
14、借款。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
15、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2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