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谈偷税与漏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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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偷税与漏税税收收入这一蛋糕大部分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上来的多。余下的一块中,在征管法“法律责任”里以偷、逃、骗、抗税来调节-从范围上看,所调整的不是余下的全部,而是余下的部分。以前的税收征管条例是有过漏税概念的。近两部征管法只是没有了漏税的字样,但这并没有否认漏税的存在。原有的一部税收征管条例设定了“偷税”、“抗税”、“逃税”、“骗税”、“漏税”行为.其重要的一点是行为相互之间各有内涵,在法律上形成了互不包容的调整范围。近两部征管法没有了漏税字样,但更重要一点是它们原有的内涵并没有变,就是说没有了漏税的字样但漏税的内涵并没有加在“偷税”、“抗税”、“逃税”、“骗税”上,而是不在以上调整范围之中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罚无明文规定不为罚”。立法的惯例是用排除的方式即确定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在其范围的就不再列举。比如界定罪的时候,不要把“非罪”一一列举。这种立法是指有了税收违法行为的时候,要用违法事实来对照“法条”,符合了哪条就用哪条去调整。不符合“偷税”、“抗税”、“逃税”、“骗税”条件的就不是它们的调整范围,那剩下的就有漏税了。界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要看是否符合违法设定的条件,而不是说因为征管法上没有漏税字样就都是偷税了。征管法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位法。原征管法并不否认漏税,否则新的征管法如不改变原征管法偷税的内涵,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及其细则第八十一条就不能成立。我国政府对外签定的

3、税收协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国税发200311号)都是采用漏税字样的。和刑法相衔接,非主观故意不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二款是漏税的诠释。违反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移送),但有等同于偷税处罚的自由裁量,这足以有法可依了,为何动辄偷税且自找不移送的罪名呢?税务机关大部分的工作是考虑如何把纳税人没缴上的税款征收上来。因此,这部分如何定性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拨开对偷税认识的一头雾水,正确认识偷税与漏税,需要用法律观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

4、: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只唯法。我们要从法律层面来界定偷税,不管是什么机关的文件,也不管其权力有多大,也不管其有什么理论。 一、偷税只能由税收法律来设定有一点必须明确,就偷税而言税务机关只能就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征管法六十三条所列偷税手段从而判定是否为偷税。其没有权力来设定某一类行为是否为偷税。像“定期定额户超20%或30%不申报为偷税”、“未付款一经查处按偷税论处”之类的文件,这些都是越权立法。偷税只能由税收法律来设定,除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偷税。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和手段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无权再规定“抢劫罪”的情节和手段一样,税务机关也无权抛开征

5、管法再设定某种形式是偷税。“未付款一经查处按偷税论处”之类的文件是税收政策的败笔。 二、只有符合征管法六十三条所列偷税手段才能判定偷税走出”非欠即偷”的认识误区,只有符合征管法六十三条所列行为才能认定偷税。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就不是偷税。判定偷税一定要归结到征管法所列的偷税手段上,归结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偷税的设定上。在征管法偷、逃、抗、骗税调整范围以外形成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管采用漏税字样是否贴切,但并不是查补的税款都为偷税。我们注意到征管法六十四条二款就是来调整偷、逃、抗、骗税调整范围以外形成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我们从税款的追征期可以看出如果“非欠即偷”就不需在税款的追征期上采取两个标

6、准。征管法第七十七没有设定有六十四条行为可以移送,也就是说漏税没有量化的标准不负刑事责任。而偷税达到一定的量化标准负刑事责任。 三、要遵循有不缴或少缴的结果 无论是原征管法还是新征管法定性偷税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定性偷税处罚的主旨要遵循有不缴或少缴的结果。 四、有主观故意是判定偷税的基石有证据表明不缴或少缴的结果还不够,用证据证明有主观故意才是定性偷税的关键。有人认为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看不出有主观故意的字样。其实刑法中偷税罪和征管法偷税的设定在表述上都没有主观故意的字样,但在司法实践中非主观故意是不构成偷税罪的;偷税和刑法中的偷税罪一样其主观故意含盖在

7、偷税手段上。有无主观故意是确定偷税的关键;定案的依据要用证据证明。现在,“非欠即偷”的观念仍横行在依法治税的舞台上,损害了不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最常出现的一句话就是:“征管法上没有漏税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现实中有许多漏税的现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条(三)款规定:“对非赢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根据消费税条例细则第四条规定,医院若生产酒精之类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用于医疗服务应属消费税条例细则中的用于其他方面的提供劳务,不但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消费税。就是说很多的医疗机构都没有申报缴纳这部分税款。类似这种对税收

8、政策不熟悉而非故意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则不属于偷税的范畴。当前,税务机关在定性偷税上需要“救命稻草”,因为税务机关的某些定性偷税赢在了诉讼时效上。我们不希望“税务王海”的出现才去正视这个问题。在定性偷税上我们不要怕纳税人无主观故意,税务机关的本事就是要用证据证明偷税的故意。税务人应敞开胸怀面对漏税现象,打击真正的偷税者,真正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1、我们处理案件应该依法办事,纳税人违反了那条就套那条,不管是偷税还是漏税。2、案件的“定性”做法也要改变,只要判定违反了征管法第几条,自然就确定了处理的依据和条款。3、“定性”有主观色彩,而“判定”显得更加客观。千里马说的好,执法机关的依据就应该是一个”法“字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造成的就不能说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应说是漏税实际上征管法中是承认漏税的,如: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不进行申报不缴少缴的税款就是漏税。从税法上讲是没有漏税的,可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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