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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北日报裕华区贡女士咨询:我的儿子今年10岁了,双休日在一家武术培训班学习武术。培训班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上周日我的儿子上课时,共计做了三次“后空翻”动作,在做第一次动作时,老师给予保护。在做第二次动作时,我的儿子摔倒在地,起身后继续练习。在做第三次动作时,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膝髌骨骨折;左膝髌骨脱位。该校武术教练董某承认知晓我的儿子在受伤前一天即星期六训练时脚后跟已有疼痛的情况,且当天是第一次学这个动作。现在我想了解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培训班有责任吗?法律帮办:实践中,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孩子的行为能力区分
2、情况处理。侵权责任法针对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校方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在无加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孩子是8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推定教育机构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如果孩子是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一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只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在有加害人的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3、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贡女士的儿子已超过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培训班教练董某的安排进行“后空翻”动作练习时受伤。当时,贡女士的儿子在脱离教练保护单独进行动作练习时已经摔倒在地,该培训班教练董某在明知其前一天做动作脚后跟疼痛的情况下,并未给予有效的指导和保护,可以认定该培训班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帮办”专业法律咨询:13833457000;13833457000163.。欢迎执业八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报名加入“法律帮办”专家顾问团,同时征募执业三年以上的直播出镜律师,报名邮箱:falvzhuanjia163.。“法律帮办”微信号:falvbangniban,可在微信通讯录点击“添加朋友”搜索此号加关注或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加关注,即享掌中法律顾问。法律帮办大钢热线:13833457000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