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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下文是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
2、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七
3、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4、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10年以上;(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
5、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7、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四)怀孕6个月以
8、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三)只有
9、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
10、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