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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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四篇)(篇一)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街道上下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鼓励引进优质项目,积极引导浙商回归,努力推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订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引进项目投资落户到新嘉街道的单位或个人。二、认定依据(一)本办法项目范围为当年新引进项目(包括当年增资项目),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二)本办法项目到位资金按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计算,以验资报告为准。(三)本办法引进的项目须符合南湖区产业整体布局及新嘉街道产业发展规划,同时须符合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三、引进大项目的奖励(一)对当年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在30

2、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内资项目,每引进一个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3000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5万元。(二)对当年新引进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外资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且完成工商注册并按规定时间到资的,每引进一个奖励人民币2万元,单个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300万美元部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三)对当年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房地产项目,每引进一个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5000万部分,每增加3000

3、万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3万元。(四)对当年新引进并实缴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科研机构、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及各类中介机构、功能性机构等项目,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8000元,单个项目实缴税收每增加5万元,奖励人民币3000元。(五)资金来源于嘉兴市行政区域以内、南湖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区外内资项目实行减半奖励。(六)项目属于全国500强的,给予上述标准1.5倍奖励,属于世界500强的,给予上述标准2倍奖励。国内50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_年媒体排名公布为准。(七)对于街道、社区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在年底评优评先及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给

4、予考虑;其他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聘请为街道招商工作专员。(八)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四、其他事宜(一)引进引荐原注册地在区外,当年变更到本街道的企业,经上级部门内资考核认定的企业列入奖励范围;区内企业变更到本街道,列入税收考核,但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新设或区外当年变更到本街道的企业,未满一年,年内出现因故注销或变更到本街道以外的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二)新引进项目类型与上述条款不能对应的,可参照相近类型实施奖励。同一事项,从高选择奖励,不重复奖励。如上级文件另行规定的,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三)引进项目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并提交街道财经领导小

5、组审定。(四)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_年1月1日起实行。(篇二)为全面推进_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新区时代_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全社会多渠道招商网络,实现重大产业、重大项目招商的新突破,根据中共_新区工委_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浙舟新党发_7号)、_新区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暂行)(浙舟新办发_6号)和中共_市_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定党政办发_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一、招商引资实绩先进奖(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分为四类。第一类:_第二类:第三类:金融业、文化产业、海洋旅游、

6、港口物流、海洋科技、临港工业、商贸流通、特色农业、现代渔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旧城改造等专业招商局,区财政局、区外侨台办、区工商联、驻沪联络处、驻杭联络处(其中,海洋科技、临港工业和商贸流通专业招商局合并考核,特色农业和现代渔业合并考核)。第四类:其它区属及市属在定单位(二)考核方法根据年度招商工作重点,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年度招商任务指标,并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下达至各考核责任单位,实行月度通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1.月度通报:每月25日前各考核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当月招商引资报表,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通报。2.年度考核:由领导小

7、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次年1月15日前各考核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报表与自评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三)考核指标认定1.市外投资项目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是_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市外单位投资的项目以投资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认定,市外个人投资的项目以投资者的身份证认定。列入统计的项目须达到实际利用市外资金300万以上。下列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1)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2)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引进全国十大房地产等著名企业的投资项目可酌情认

8、定);(3)在市内仅因名称、办公场所变更工商登记的项目,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已注销注册登记的项目等;(4)各考核对象未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项目或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项目。2.考核指标数据认定(1)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包括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和市外资金投资额,凭企业银行入账单、企业资信材料等有效的出资证明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本年累计投资额认定,并以市外投资比例调整后计核。(2)浙商回归引进到位资金包括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投资省外到位资金和浙商资本回归省外到位资金。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投资省外到位资金包括实际到位省外注册资金和省外资金投资额,单个项目省外到位资金额须达到500万元(

9、含)以上。项目第一次申报需提供:项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相关内容;项目省外投资方证明材料,包括省外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省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批复、备案、核准、联系单等)。凭企业银行入账单等有效出资证明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本年累计投资额认定,并以省外投资比例调整后计核。省外资金投资额项目统计有效时限为项目开工始三年内。浙商资本回归是指省外海外浙商不直接投资于项目或设立实业公司,而是以注入或带动资金、股份变更、投融资、购置债券等形式,间接参与省内公共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小城镇等领域建设,或通过设立

10、基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性机构,购置股权、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形式回归_投资发展。项目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不一致的,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分别计考核指标数据的50%(落地单位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项目引进单位最多2个,根据其贡献度划分数据。由驻外招商局引进的项目,驻外招商局计考核指标数据的60%;协助(落地)单位(最多2个)计考核指标数据的40%,数据划分方式同上。第三、四类考核对象仅计核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四)评分标准1.第一、二类考核对象评分标准第一、二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招商业绩指标评分+浙商回归引进附加分,具体评分标准为:(1)招商业绩指标评分(附件1)招商目标任

11、务分。基本分70分。其中,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30分,市外资金投资额40分,按资金完成数量占全年目标任务数量折算。总分上限为105分(70分150%)系数。系数根据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完成总额大小不同设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亿元以下,系数为1;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系数为1.05;10亿元(含10亿元)至15亿元,系数为1.1;15亿元(含15亿元)至20亿元,系数为1.15;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系数为1.2。招商项目质量分。质量分不设上限。项目须为当年新增项目,增资、扩建项目不加分,单个项目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不重复加分。引进实际利用市外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引进

12、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在本区建立的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分支机构,每一个加5分。引进总部迁入我区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_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总部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我区的一级法人机构)。引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机械制造业、港口物流业或船舶、海运等企业重组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引进海洋电子信息产业、海洋新材料产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_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引进海洋旅游、文化创意产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_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引进现代生态观光农渔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_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3、,每一个加5分。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各类基金,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注册资金,但实际引进市外运作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招商基础工作分。基本分10分,按工作完成情况计分。按时报送重点招商项目库项目资料、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重大在谈及签约项目进展,满分3分;报送招商信息和招商引资典型案例,满分2分;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满分5分。(2)浙商回归引进附加分基本分30分,按年度浙商回归引进完成情况折算,最高不超过40分。2.第三类考核对象评分标准第三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招商业绩指标

14、评分,具体评分标准为:(1)招商目标任务分。基本分70分。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70分,按资金完成数量占全年目标任务数量折算,上限为105分(70分150%)系数。系数根据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完成总额大小不同设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亿元以下,系数为1;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系数为1.05。(2)招商项目质量分。标准同第一、二类。(3)招商基础工作分。标准同第一、二类。3.第四类考核对象评分标准第四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30020+招商项目质量分(1)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得分上限105分(70分150%)。(2)招商项目质量分。标准同第一、二类。(五)奖励办法将招商引资

15、考核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功能区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第一、二类考核对象未完成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任务指标80%的,该考核对象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区委区政府年终综合先进(优秀)评选(引进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除外)。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任务指标的,根据以上评分标准,评定招商引资实绩先进奖。第一类考核对象,评定金、银奖各一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第二类考核对象,评定金、银奖各一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第三类考核对象,评定金、银奖各一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第四类考核对象,根据以上评分标准,评定招商引资实绩先进奖若干名,奖励额度由领导小组另

16、行确定。引进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世界500强企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不少于1亿元并且计划总投资不少于30亿元的项目,评为招商引资实绩特别奖,奖励50万元;引进其它行业类别的世界500强企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不少于1亿元并且计划总投资不少于15亿元的项目,或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不少于1亿元并且计划总投资不少于20亿元的其它优质项目,评为招商引资实绩同类别金奖。项目须为总部或一级子公司投资且占比30%及以上。世界500强企业以近三年度排行榜为依据。二、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奖(一)考核对象区属有关单位,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在定派设机构。(二)考核办法每年年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由各镇(街道)、功能区、专业招商

17、局及投资企业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满意度综合测评。依据满意度测评结果,评选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奖。(三)奖励额度每年评选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奖3个。对每个获奖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若干名。四、招商引资引荐奖为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参与招商工作,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且促成重大项目(生产建设类项目市外资金投资额1亿元以上、非生产建设类项目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落户的个人或社会机构给予奖励(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一)奖励办法生产建设类项目按:在政府交地后两年内,市外资金投

18、资额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给予8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给予12万元奖励;市外资金投资额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非生产建设类项目按:企业注册后两年内,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_万元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_万元(含_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7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

19、资金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工业“园中园”等重大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特别奖励。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注册资金,但有实际运作资金的项目,以及其它特殊类型的投资项目,视情况另行确定奖励。(二)兑奖申请1.申请者须填写_区招商引资引荐奖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以及投资者出具的引资确认书和申请人身份证等有效凭证进行申报。2.申请者申报材料应先提交项目落地镇(街道)或功能区预审,

20、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兑奖。3.由多方共同参与引进的项目,以团队名义申请奖励,由团队按实际贡献协商分配。4.一个项目限奖励引荐奖一次。5.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已骗取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6.已申请奖励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自_年10月1日起施行。_年1月1日至_年9月30日期间涉及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_市_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定党政办发_33号)继续有效,其奖励依据_市_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定党政办发_90号)改为本办法。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篇三)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

21、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现对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调整如下:一、奖励对象从区外引进、税收登记在我区,内资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外资不限的企业或项目,按本办法对引荐者(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给予奖励。二、奖励标准(一)内资项目1.引进入驻武侯新城的总部型企业或项目(企业总部及财务结算平台在武侯新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2.为鼓励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对引进区域性独立核算的金融类企业、高端酒店项目、大型卖场项目和其他总部经济企业(企业总部及财务结算平台在我区),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3.引

22、进商贸、商务服务、房地产(不含招拍挂引进企业)、建筑安装(项目)、投资类企业(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4.引进餐饮、娱乐类企业(项目)不予奖励。(二)外资项目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分行业以实际到位外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按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三)特别条款1.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按国家商务部公布名单为准)来我区投资并设立_或西南地区总部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2.对于引进特别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若有突破,必须上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

23、研究决定。三、奖励兑现办法(一)内资项目第一次奖励:引进的企业(项目)在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三个月内,按应得奖励标准金额的40对引荐者给予奖励。第二次奖励:引进企业(项目)有固定经营地址,在正常经营并对地方经济作出实质性贡献后,引荐者领取扣除第一次奖励的其余部分。(二)外资项目一次全部到位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全额奖励;分次到位的项目,根据每次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按奖励标准的比例给予引荐者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突破奖励标准上限。四、兑现程序为本区引进企业(项目)者,第一次领奖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填写武侯区引荐企业(项目)注册奖申请表,并附引荐企业(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引

24、荐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报武侯新城管委会或各投促中心。第二次领奖时,须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并附其它有关材料(企业经营地址、设施设备、企业支付工资等证明材料)后方可兑现。1.武侯新城管委会或各投促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单位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2.申请人凭武侯新城管委会或各投促中心的批复领取奖金。五、引荐者的奖励金应由发放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资金来源根据企业的税收解缴关系,奖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七、其他(一)本办法出台后,区级部门和各投促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审计局要加强监督并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现象,按相关文件处理。(二)本办法自发

25、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同之处,按本办法执行。(三)本办法由区投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篇四)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中介人员、招商代理人及外来投资的界定第二条中介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中介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第三条招商代理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

26、商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招商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向国内推介宁乡县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第四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资金中来自宁乡县域以外的部分,或宁乡籍人士在外创业成功后回乡创业投资。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员及招商代理人均适用中介奖励。第三章招商代理人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有履约能力;(三)在中介服务领域有广泛的

27、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四)机构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代理人按以下程序确定:(一)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产业招商专班或相关机构推荐;(二)委托人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人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三)委托人与代理人正式签订宁乡县委托招商代理协议。第八条代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一)了解掌握宁乡县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二)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宁乡的投资环境,扩大宁乡对外知名度;(三)每年至少向宁乡提

28、供5条以上招商信息(以双方首次考察洽谈为准),签订3000万元以上项目合同1个并实现资金到位;(四)接受委托,筹备宁乡县各类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推介活动;(五)负责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六)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七)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情况;(八)招商代理应在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权限内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从事委托权限范围以外的活动;未经县人民政府书面委托,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九条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包括机电、食品、新能源新材料、轻纺鞋服、绿色建材产业、再

29、生纸业,商贸流通与现代服务业,旅游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第十条代理费的支付(一)在协议期内由委托人每年向代理人支付10-20万元的招商代理费(在完成基础招商任务的前提下,半年度支付5万元基础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期末支付余下部分工作经费);代理人引进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计奖和支付奖金;(二)项目奖励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可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并计奖。第四章奖励范围第十一条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规政策及“

30、两型”社会发展要求并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奖励:(一)工业项目。落户于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金玉工业园或夏铎铺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老粮仓镇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二)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于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玉潭街道、历经铺街道、白马桥街道、城郊街道、灰汤镇、夏铎铺镇、金洲镇、花明楼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一次性投入在1亿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12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于其他乡镇,一次性投入在5000

31、万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现代农业项目。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一)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型企业及矿产、沙石、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烟花鞭炮等项目;(二)单一种植养殖农业项目;(三)项目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四)中介有功人员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五)商贸项目未启用统一收银系统;(六)属于增资扩股或者二期建设的项目。第五章计奖方式第十三条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与园区各按

32、50%共同承担。其他项目载体单位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负责。第十四条计奖标准。(一)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所缴建安营业税计算,土地款除外,下同)按3.5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5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5.5计奖。(二)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1.5计奖(其中,4a级主题公园、大型实景演出场所、商贸城市综合体及省域以上一级批发市场等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2.5计奖)。(三

33、)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县的,除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奖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6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5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20万元。第十五条新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前10强并对宁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委、县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进行奖励。第十六条在申报奖励时,根据实际投资强度大小确定奖励标准。投资强度达到相应区域最低投资强度(宁乡经开区和宁乡高新区项目最低投资强度标准为100万元/亩,其他区域项目最低为90万元/亩)的,按正常计奖标准计奖;投资强度低于相应区域最低投资

34、强度的,不予计奖;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的,计奖标准在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加倍。项目建设期或当年未实现税收的,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暂不予奖励,待项目竣工实现税收后进行验收计奖;合同签订一年内未启动建设或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战略项目除外),对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不予奖励。第六章申报程序第十七条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须在首次信息提供及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由载体单位到县商务局进行信息备案,在外来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营业)1年后,持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信息受理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和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人员身份证明或行业协会、商会、具

35、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县商务局填写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视为自动弃权。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并组织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审验,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第十八条联合验收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中介项目进行验收,并核实中介人(或招商代理人)身份,对中介项目奖金进行计算。县财政局负责核定中介人(招商代理人)项目的税收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县审计局负责核定中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对验收组的验

36、收情况进行全程审计。县监察局负责对中介验收组进行全程监督。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核实中介项目的投资人信息。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奖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第二十条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获奖后应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凡符合_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项目载体单位或引进单位申报。市级奖励与县级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获市级中介有功人员奖金的,如中介人员系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市级奖金的50%用于项目引进单位工作经费。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浮报市、县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给奖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的_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营业)的外来投资项目。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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