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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租赁合同(版本)商铺租赁合同范本商铺租赁合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广州市中山八路12号东浚荔景商城首层 号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经营范围为 商业使用,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乙方已充分了解“该商铺”的位置、性质及现状,并确认“该商铺”完全符合自身的使用要求。 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东浚商城商铺租赁事宜订立本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并履行该商铺之现时有关管理规定。 三、“该商铺”之租赁期限:自 20_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2、 1、该商铺的租金、物业管理费 租赁期限 租金(月/元) 管理费(月/元) 20_ 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 20_ 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 2、租金、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不受上述建筑面积及房产证核实的建筑面积影响。第一个月租金、物业管理费乙方须于签订“本协议”时或之前缴付给甲方。 3、租金、物业管理费均未含税,乙方如需开发票,税费另计,全部由乙方缴付。 4、 “该商铺”的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向甲方缴付。 5、每月26日-30日为次月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和当月水电费缴付日期。 五、租赁保证金和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保证金。 1、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同时,须向甲方交纳¥ 元整(人民币大
3、写: 圆整)作为租赁保证金,如乙方逾期未付保证金的,则“本协议”自然终止。租赁期限内,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在缴清一切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清洁、商铺还原等因乙方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时,并经甲方验收房屋合格后计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租赁期内,如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缴清一切费用,及时撤出并将 “该商铺”之设备设施等以完好、清洁状态交还甲方,同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所缴之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无法定或约定理由;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
4、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 3、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的保证金。鉴于水电费和其他费用每月单独结算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向甲方交纳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的保证金¥ 元整(人民币大写: 圆整)该保证金在至租赁期满或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之日,乙方在缴清一切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清洁、商铺还原等因乙方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时,并经甲方验收房屋合格后计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该部分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七、在租赁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本协议”将“该商铺”内之设备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内,如“该商铺”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5、,乙方同意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该商铺”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之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3、如该商住楼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甲方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租赁协议的终止事由或导致租赁合同、协议条件的改变。 4、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可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察看。 5、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 “该商铺”进行监督。 八、在租赁期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因乙方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所有的费用,在“该商铺”范围内,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保证不改变“该商铺”用途
6、或闲置“该商铺”。乙方须承担“该商铺”之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话费等因乙方使用所产生应缴付之费;乙方使用、经营“该商铺”所需的证照和税费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与缴交。 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商铺”,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根据市场价格,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乙方不得对“该商铺”做转租、分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和“本协议”、即时收回商铺、不退还乙方所付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须将“该商铺”转租或分租他人,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及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乙方须保持“该商铺”之设备、设施完好无损
7、(自然损耗除外),包括不得破坏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及”该商铺“之所有结构性装置及设置在“该商铺”内之粪渠与排水渠等有关设备、设施。如有损坏(非甲方原因)均需负责维修或按重置价格进行赔偿,因乙方维修不及时,致使他人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所有装修、扩建、改建工程,均需符合有关政府部门规定要求,且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装修、扩建、改建工程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事先提前交装修设计图纸、方案予甲方公司审核批准并严格按审核后的图纸、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甲方公司的有关装修和施工规则及要求,并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有关监督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
8、本“本协议”第九条之1追究乙方责任。因上述工程所产生之责任、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履行产生的责任、费用。上述工程如有涉及水、电、消防、通信、煤气、空调及排污等公共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有管理公司确认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6、 乙方须协助管理公司及甲方指定人士或机构对“该商铺”之结构及设备进行检查,以保持“该商铺”之良好状态。 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安装或使用超过水、电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或储存有危险、易燃、违禁物品,或在承租部分内进行任何非法行为;乙方的营业不能对周围产生有不良影响的异味、噪音等,否则乙方应承担其违约
9、、侵权等所有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本协议”产生的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 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或“本协议”解除之日,应将“该商铺”及设备以清洁良好的状态交还给甲方。 9、 在乙方租赁期内,甲方提请乙方向有商誉之保险公司自行购买经营范围内的财产险、公众责任保险和水火险等,否则如造成事故引至的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及其他商户造成的损失。 10、乙方不得用冠有“东浚”、“东俊”、或“东峻”等相同或相近似的字样作商号经营自身的业务。 11、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遭受白蚁、老鼠、蟑螂或者其他害虫的侵害。 12、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火
10、灾、水浸等而导致商铺、其他商铺或公共地方及他人人身、财务受损,则乙方负责修复、赔偿责任。 13、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和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导致甲方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九、违约责任: 1、甲/乙方如未能履行“本协议”之条款,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清偿所有欠款,同时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即时收回“该商铺”使用权,还有权不退还乙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保证金。 2、乙方须按时足额交付租金(不管甲方有无另行通知)
11、、物业管理费、广告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且不得借故拒交、少交、迟交,若逾期7日仍未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未交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收取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所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之日止。租赁期间内乙方如拖欠15天或以上租金或金额超过20_0元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则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不退还租赁保证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保证金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及追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10的损失赔偿金。 3、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租赁合同的,或“本协议”解
12、除或终止后,如乙方不按时交还“该商铺”予甲方的,乙方须补交占用期间使用费(按租赁期限内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算),逾期交还长达7日,则甲方有权自行清场、处置商铺内相关物品,有权向乙方追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清场费用、占用费期使用费),及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租赁期满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除乙方安装的可移动设备,乙方可拆走外,所有已入墙的设备不可拆除。否则乙方须将“该商铺”清洁及恢复为租赁期限开始前原状,(包括将后加之设备设施、装置及装饰等乙方自资拆走),若清洁及复原工程期超过租赁期限(即 20 年5月 日),或超过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日的,乙方须按日缴使用费(同本合同第九条之3的
13、规定)至清洁及复原工程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为止。如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乙方仍未能搬清“该商铺”内物品及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自愿放弃异议权利,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收回“该商铺”的同样适用本款规定。 十、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该商铺”之设备设施,如发现有损坏、遗失,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 东浚荔景商城公共设施、设备等维修、更新时可能临时涉及或影响到“该商铺”时,乙方要
14、给予配合。 十二、甲乙双方同意: 1、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该商铺”及其设备设施,如发现有损坏,则由甲方负责维修,之后,“该商铺”之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损毁,则由乙方承担维修、更换或按重置价格赔偿的责任。 2、甲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按本“本协议”尾部有效地址寄出,自通知发出后五日即视为送达。其他类型的通知等的送达同样适用本款规定。“本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五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不通知,则按原通信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在“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后,甲方往“该商铺”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同具法律效力。若一方按上述地址联系不到
15、对方,则由对方承担相关责任。 “该商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必须每天(包括节假日)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在“该商铺”内营业。甲方有权调整营业时间。 租赁期间,因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纠纷、事故、债务及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 如乙方有拖欠租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缴清有关拖欠费用。 十三、双方已对本“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十四、“本协议”于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
16、起诉讼予以解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十五、“本协议”尚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本协议”具有同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所承诺的一切都以本“本协议”为准,其余均作无效。 十七、本“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乙方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原件; 2)商铺具体位置图; 甲方(盖章):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广州市中山八路12号5楼办公室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020-86526897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