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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_92号)要求,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各方责任(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首要责任,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直接发包,不得要求参建单位低于成本价承接任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2、,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志牌制度,主动公示项目地点、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信息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三)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
3、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相关设计问题,依法依规出具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四)强化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4、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五)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六)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
5、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督力量,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可按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二、完善管理体制(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
6、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等条件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市重点培育发展23家工程总承包企业。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
7、。分类完善和规范使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禁止招标人低于成本价和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程。推广运用大数据分析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线监管与预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巩固完善运用履约现场与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三)推行工程担保与质量保险。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8、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_68号),加快推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维护建筑物所有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保障和提升全省建筑工程设计及建造质量。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
9、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在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鼓励实行优质优价,按有关规定开展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表彰活动;在招标投标、金融等
10、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县人民政府)(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执行产品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责任
11、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依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级和实际状况,积极推进保护修缮。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三、健
12、全支撑体系(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省内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强化新技术新领域标准制定,发挥标准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协调性,积极培育发展企业标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交流合作,推动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13、(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由建设单位委托实行驻厂监造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城市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
14、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职业培训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完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术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
15、是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四、加强监督管理(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省建设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
16、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运用联合惩戒等方式,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三)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开展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试点工作,完善建筑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维修保障体系。切实落实住宅工程
17、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质量合格。(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五、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将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