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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最新版】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2021年最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
3、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第三条 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21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
4、据一并移送。1.证明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应取得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应利益体现、结算方式、财务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证据。2.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据:(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收集已进行税务登记的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收集其相应资料。(2)未办税务登记的,收集其工商登记资料。(3)被查对象为自然人的,同时收集能确认其身份的资料。(4)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第四条 税源(征收)管理部门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程序:(一)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符合应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应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 纳税评估 税源监控税务稽查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南市国
5、税发2021239号)中的“具体联动工作流程”规定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二)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送有关涉税事项时,应制作移送稽查通知书,写明移送的主要事项并附送有关资料。征管、稽查部门应完善移送资料交接手续,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畅通。(三)稽查部门应建立移送稽查对象登记台账,按接收时间顺序记账,移送稽查通知书由综合选案部门存档备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时间、移送单位、移送编号、移送稽查对象名称、性质、安排检查任务通知书编号。(四)稽查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21195号)实施检查,稽查部门的工作时限:1.相关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在收到
6、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2个工作日初步确认是否同意进行案源登记;2.相关稽查局稽查实施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任务分配;(1)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需填制申请延期检查审批表,经市局领导批同意后,方可顺延。3.各稽查局审理部门在检查实施环节完成检查工作和由稽查实施人员在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提出稽查建议,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后1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21194号)进行审理。4.各稽查局执行部门在稽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稽查建议,反馈给对应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第五条 考核管理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六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不同或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END】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