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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防护告知制度放射防护告知制度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特制定本制度。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专用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装置。张贴有关规章制度及“_线受检者须知”于醒目位置并提醒病人阅读。三、受检者对告知内容有疑问提出询问时放射工作人员
2、应当如实告知予以解释说明。在告知过程中切忌态度生硬、简单粗暴应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体谅病人心情耐心、细致地说明检查的必要性及风险以利于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四、告知受检者(陪护)提供免费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围裙、铅手套等等)使用。五、受检者因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不得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六、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七、告知内容为辐射危害和检查注意事项重点关注对射线较为敏感孕妇、儿童尤其是2-8周的孕妇及0-3岁婴幼儿。危害告知采用在诊疗申请单上印刷和同意签名的方式进行。八、在放射诊疗科室候诊区醒目地张贴如下内容的告示:如果您已经怀孕或可能怀孕请您在进行_线检查(或核医学检查、治疗)之前告诉医师或放射科(核医学科)技师。九、医院总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放射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