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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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渠道管理制度渠道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者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其佣金作为报酬。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它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的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也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付责任带销本公司

2、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以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第十一条 经济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价格,产品以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到媒介作用。第十二条 经济商与本公司不签定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

3、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部分佣金,但比较比较低。第十三条 直销店需划出A,B,C,D 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和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业务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可以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第十七条 商品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以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将公司的要求传达客户室,如对方库

4、存过大时,需协商,请主管调回仓库。第十九条:商品在销售运输以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第二十条: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给公司主管,在3日内答复客户。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客户的情况。第二十二条: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邮寄卡片给客户。第二十三条: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公司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第二十四条: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度,合同文本各分公司统一。第二十五条: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圆以上

5、);B为小型经销商人(年营业额在20万美圆以下,10万美圆以上);10万美圆以下为批发商,不签合同。第二十六条:A级经销商的经营季节为淡旺季。旺季由于对方需求大,资金占用大,必须按合同按时付款,否则不给供货;淡季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到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第二十七条: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在经销的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本公司一律不承担;如产品质量有问题,本公司给予解决。第二十九条:每年需要对各级经销商制定销售目标,按指标完成情况给

6、予奖励。第三十条:几个经销商联合起来进货不给奖励。第三十一条:每年销售指标必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第三十二条:公司需协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第三十三条:经销商不得跨区域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反,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第三十四条: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刻停止业务往,并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五条: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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