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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2 年 4 月 18 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年 9 月 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保护,防治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对引滦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引滦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
2、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防治水污染、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对策和措施。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引滦水源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水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卫生、公安、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引滦水源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引滦水源环境,有权对污染引滦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检举。第二章引滦水源保护区范围第六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包括警戒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其他引滦工程管理范围。第七条警戒区的范围:( 一) 于桥水库周边二十二米高程线以
3、内。( 二) 尔王庄水库环库公路以内。( 三) 引滦输水明渠两堤外坡脚以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八条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 于桥水库,南面从水库大坝南端向东至十百户么喝山环库公路以内;从么喝山至西龙虎峪二十四米高程线以内;东面和北面从警戒线向外扩延三百米;西面大坝外坡脚以内。( 二) 尔王庄水库,南面从水库管理处向东至高庄户桥梅丰公路以内;东面从高庄户桥向北至孙校庄正东青龙湾故道右堤以内;北面从
4、孙校庄正东穿孙校庄村南至东中心台乡村公路以内;西面从东中心台至水库管理处大尔公路以内。( 三) 引滦输水明渠两堤从外坡脚向外各扩延五百米。第九条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 于桥水库,南面南山分水岭以内; 东面以东龙虎峪南山穿龙北沿省界过朱官屯至出头岭以内; 北面从一级保护区界限向外扩延五公里;西面从大坝外坡脚向外扩延五百米。( 二) 尔王庄水库,由警戒区向外扩延五公里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第十条其他引滦工程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警戒区和一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第三章防止引滦水源污染第十二条警戒区内禁
5、止下列行为:( 一)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 二) 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 堆放、贮存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 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 饲养畜禽和从事集约化水产养殖;( 六) 使用炸药、有毒物质或者电网捕杀鱼类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七) 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洗车辆和容器;( 八) 进行各种旅游和旅游服务活动;( 九) 进行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6、-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 二) 向水体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 堆放、贮存和倾倒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 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 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在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内改建的建设项目, 不得扩
7、大建设规模,必须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十六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第十七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采石、放牧、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取土等行为。第十八条禁止破坏引滦水源保护区的防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第十九条于桥水库周边地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由蓟县人民政府会同市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桥水库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执行统一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第二十条市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
8、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本单位引滦水源保护责任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引滦水源水厂应当加强水质监测, 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厂卫生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引滦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 并向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9、-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到达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强制性应急措施,同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测和调查,并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四章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对引滦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规划;( 二) 对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引滦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统筹安排库区移民搬迁工作;( 四) 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市人民政府设立库区移民发展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引滦水源
10、保护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 建立引滦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 控制引滦水源保护区内人口机械增长;( 四) 具体组织安排库区移民搬迁和警戒区、 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设施的拆除搬迁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滦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 二) 负责引滦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 负责引滦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评价和发布工作;( 四) 了解引滦水源水量的调度情况, 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引滦水源水
11、质情况;( 五) 负责对于桥水库内船只种类和数量的总量控制;( 六) 负责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 一) 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引滦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 二) 对引滦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测, 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三) 负责引滦水库、 河道、明渠及其闸、 坝、口、门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四) 负责引滦水
12、源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现有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 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引滦水源发生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对引滦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统一管理;( 二) 对规定可以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审批; 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的选址、 定点,应当征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引滦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引滦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停业、关闭或者拆除; 环境保
13、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警戒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 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 在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 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或者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改建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未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工具, 对责任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一) 在警戒区和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废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液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 二) 在警戒区内排放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的;( 三) 在一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的;( 四)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 肇事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或者不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15、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 对责任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警戒区、一级保护区内堆放、贮存或者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在警戒区内饲养畜禽和从事集约化水产养殖的;( 三) 在警戒区水体中使用炸药、 有毒物质或者电网捕杀鱼类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的;( 四) 在警戒区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洗车辆或者容器的;( 五) 在警戒区内进行各种旅游、旅游服务或者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 六) 破坏引滦水源保护区的防护设施或者保护标志的。对在警戒区内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
16、、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废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液以及污水、 工业废水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采石、 放牧、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取土的,由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土地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在引滦水源保护区内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负有引滦水源环境保护执法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对污染引滦水源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致使污染后果
17、扩大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 年 9 月 8日发布的天津市境内引滦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