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许可法_视野下的采光权保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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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年 月第 卷第 期行政许可法视野下的采光权保护杨山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 , 河南 郑州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山林() , 女, 河南信阳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摘要: 行政许可建筑侵害相邻建筑的采光权是一类特殊的采光权侵害类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通过完善行政许可法, 引入行政许可中保留第三人利益原则,规范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 保障相邻建筑权利人对周围环境变化的知情自由和知情权利,可将行政许可建筑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变事后诉讼为事先预防,有效实现对采光权

2、的保护。关键词:行政许可建筑; 采光权 ; 行政第三人;知情权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一、问题的提出采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又称“自然采光权”。 环境民事权益之一,指建筑物使用人享有获取日光照射的权利,最早见于年日本国会修订的建筑标准法和城市规划法中, 后为各国立法所仿效 。我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和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对采光权作出了规定。 日益增多的采光权侵害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市或者农村中个人乱搭、乱建房屋侵害相邻建筑采光权。因侵权建筑是违章建筑,这类采光权侵害比较容易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第二类是邻人约定采光权的问题。此类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依据民法

3、通则、 物权法 等得以解决。 第三类是通过行政许可的合法建筑侵害相邻建筑采光权。这是一类特殊的采光权侵害类型, 其中有许多法律问题有待于探讨和研究,如行政许可建筑对相邻建筑采光的遮挡是否构成侵权、行政许可能否成为采光权侵害的免责事由等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类采光权侵害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受害方的采光权保护情况也各不相同, 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因而造成行政许可建筑侵害相邻建筑采光权的纠纷矛盾日益突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出了不和谐的声音。针对合法建筑建成后造成的采光权侵害难以有效得到救济的情况, 有必要将对采光权的保护前移,以防止侵害发生为重心,变事后诉讼为事前预防,

4、将行政许可建筑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对采光权的保护。 本文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行政第三人权利为切入点,探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试图通过防止侵害发生来实现对采光权的保护。二、在 行政许可法 视野下保护相邻建筑采光权的原因分析( 一) 行政许可建筑造成了相邻建筑采光权侵害的事实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居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采光权侵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行政许可建筑侵害相邻建筑采光权问题。行政许可建筑造成相邻建筑采光权侵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机关违法许可。一种情况是规划许可审查不严,行政机关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对建筑物高度、间

5、距的综合因素考虑不足,对现状地形、地物和规划情况调查了解得不够仔细,对周边建筑的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了解不充分, 因此造成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附件、 附图时侵害了相邻建筑的采光利益。另一种情况是有关的行政机关明知建筑项目不符合建筑法规, 利用职权违法审批, 造成规划许可项目侵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后疏于监管。在规划许可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负有监管的职责,如果其怠于

6、履行监管职责, 建设单位则有机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擅自将批准的建筑加高、 加长、加宽或移位, 导致新建建筑影响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 ) 规划技术条件所限。住宅建筑间距,是城市居住区、 住宅小区、组团建设规划中的一项重要指数。以间距来衡量日照标准虽然考虑到了房屋间距与日照小时的相关性,但这很难概括房屋的各种排列方式产生的结果,很可能出现建筑间距明明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实际上的确存在着采光权侵害现象。例如: 根据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的北京地区六层板式住宅楼, 在按照建筑高度倍的间距(约 米) 南北相对平行布置时,北侧住宅楼的层在冬至日全天见不到阳光。对于

7、行政机关违法许可造成的采光权侵害,理论上受害方可以按照物权法、 行政许可法 和相关建筑法规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拆除侵害建筑以排除妨害。但实践中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角度出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受害人对侵权建筑物的拆除诉求,多数情况是受害人除了接受以阳光换金钱的无奈现实外别无选择。对于规划技术所限而造成的许可建筑侵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受害人还没有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不管哪一种情况,行政许可建筑造成相邻建筑采光利益受侵害时,受害方都没有办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二) 相邻建筑权利人在新建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它

8、依申请而授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在新建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行政相对人,那么相邻建筑权利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在新建建筑行政许可中,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直接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行政许可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行政许可的直接影响。 相邻建筑权利人是间接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行政许可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行政许可的间接影响 。 另一种观点把相邻建筑权利人看作是行政许可中的行政第三人,即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以外的其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社会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义地讲,行政第三人

9、也是行政相对人。但是与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不同的是,行政第三人不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的直接对象。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许可时主观上是以直接相对人为目标,然而行政许可在客观上却影响了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建筑权利人与该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许可中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相邻建筑权利人在新建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 知情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以及与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第三人有权查阅、复制。 )

10、 陈述、申辩权。 在行政主体做出与自身权益有关, 特别是不利的行政许可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 看法,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 申诉、控告、检举权。 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 参与权。 有权参与到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中去, 如参加听证等。 )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请求行政赔偿权。在其合法权益被行政主体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行政赔偿。在享有以上主要权利的同时,相邻建筑权利人也

11、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协助公务履行、 遵守法定程序等。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第三人,相邻建筑权利人在国家政治关系中具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在宪法关系中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者,从而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可以实施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相邻建筑权利人可以通过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提供证据、听证、辩论等行政程序参与到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之中,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正确判断并予以支持和监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12、- - - - 三、 在 行政许可法 视野下对采光权进行保护的方法探讨( 一) 行政许可应尊重并保护相邻建筑权利人的利益德国学者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其中, 有一种行政行为不仅对授益人产生法律效果, 而且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果,这就是所谓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对第三人产生负担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最典型的案例, 就是侵害相邻人权利的建设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相对人获得了建设许可,而遭受其不利影响的相邻人则为该建设许可行为的第三人 。 所以,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衡时不仅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利益,

13、也要结合考虑承受负担的第三人的利益。 ” 从合法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也应保护行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采光权是基本人权之一种,同空气、水一样, 同属于人类的共同资源,为一般人的生存所不可或缺 。我国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中把采光权规定在相邻关系一章中, 将其定性为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其赋予相邻建筑有获得适当日照的权利,对新建建筑的距离和高度课以一定的限制,从而保护相邻建筑权利人就其建筑获得适当日照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采光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即使是合法建筑, 也不能剥夺邻人享受阳光的权利。行政许可行为不仅要考虑被许可人的利益,而且也要尊重、

14、保护被许可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即使许可行为合法, 但侵害了相邻建筑的采光权,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相邻建筑先于新建建筑存在,其权利人享有的采光权是形成在先的权利。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之前, 亦应充分考虑相邻方的利益,保证行政许可行为在尊重和保留第三人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建议我国在 行政许可法的完善中,对“ 行政许可要在保留第三人权利的基础上进行”作出规定,以预防合法行政许可建筑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 公开行政信息, 保障相邻建筑权利人知情权的实现相邻建筑权利人是新建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 是行政许可的第三人, 享有参与行政许可相应程序

15、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等多种权利, 这些权利享有的前提性条件是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保证第三人知情。 只有在保证知情的基础上,相邻建筑权利人才可能在侵权建筑建成之前,知悉有关新建建筑的相关情况并以此预测自己的采光权益是否会受到侵害,从而做出反应以避免权利侵害结果的发生。 权利人知情权的享有, 有赖于行政机关适当的信息公开。至于公开信息的范围,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 第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从该条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有向利害关系人公开特定信息的义务。这是一种由行政机关主动而为的公开信息方式,它保证了行政

16、相对人和利害关系第三人的知情自由,即相邻建筑权利人享有的不受妨害地获取拟许可新建建筑信息的自由。为保证权利人自由地不受妨害地获取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所掌握的信息, 如拟许可建筑的四至位置、楼层总高、方位角度、建筑间距、 房屋性质和房屋开发商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告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行政许可法中的信息公开范围仅限于与特定行政许可行为有关的信息, 公开的对象限于利害关系人,对于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救济途径未有涉及,同时也没有对行政机关依申请而为的信息公开方式做出规定。从国外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来看, 在信息公开制度发展之初,对公开信息的范围和申请人主体资格限制较大

17、,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加快, 有关限制逐渐地减少了。现在一般以信息公开为原则, 以保密为例外, 即除涉及国家秘密、 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所有信息都要向公众公开 。有鉴于此,为防止许可建筑侵害相邻建筑采光, 行政许可法尚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完善:首先,应明确相邻建筑权利人享有知情权利,即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对知情权利的确认,相邻建筑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公开关于新建建筑的许可信息,及时参与到行政许可程序中,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 包括权利人提出申请、 义务机关受理与决定、第三人意见的提出、 决定的实施等。通过对义务机关程序义务的规定,对

18、知情权利从程序上加以保证。 最后,规定对知情权利的救济制度。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情权利的救济途径,可以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是申请行政复议,相邻建筑权利人对行政机关关于信息公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司法救济就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在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上,建议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即信息公开申请人对复议结

19、果不服时, 才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行政许可建筑侵害采光权,是采光权侵害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受害方在寻求救济时缺乏法律依据,采光权的保护处于一种尴尬的处境。为从源头上阻止行政许可建筑侵害相邻建筑采光权的发生,在分析了行政许可建筑侵害相邻建筑采光权的原因及现状的基础上,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角度出发, 应对采光权作行政法保护:一是行政许可应尊重并保护行政第三人的利益,在保留相邻建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从源头上阻止合法许可建筑侵害相邻建筑采光权的情况发生;二是行政机关应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障相邻建筑权利人的知情权。其中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可以有效保证权利人的知情自由,行政机关依

20、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可以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利。行政许可法应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及救济途径,保证相邻建筑权利人积极参与到关于新建建筑的行政许可过程之中,充分有效地行使其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防止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在根本上实现对相邻建筑采光权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事先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只有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采光权保护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处境。完善行政许可法 ,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加强信息公开, 保证公众对周围环境变化享有知情自由和知情权利,是避免行政许可建筑侵权而有效保护相邻建筑采光权的根本之道

21、。参考文献: 邹喻, 顾明 法学大辞典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晋胜 , 彭云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黄学贤 论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 当代法学 , ( ) : 毛雷尔 行政法学总论 高家伟 , 译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 , 陈华彬 物权法 版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 刘杰 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 北京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 夏杨 物权法为住房阳光权撑腰 : ( ,): , , , , :;( 责任编辑:陈景增)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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